擔保分為壹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兩者的責任不同:
1,壹般保證,只有在債務人確實不能履行時,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2.共同擔保。期限屆滿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如果擔保人想取消貸款,則取決於最初簽訂的合同內容。如果擔保人是壹般擔保,那麽沒有必要取消擔保,只要借款人仍有財產和還款能力,擔保人就不必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擔保人是共同擔保,那麽只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即可,否則不能取消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依法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擔保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第三百九十壹條第三人提供保證,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證書。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目中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