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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是否先於借款合同有效?

相信很多人都聽說過貸款擔保,但是貸款和擔保之間的時序問題如何解決,並不是很了解。尤其是擔保合同早於借款合同的情況下,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我給妳詳細介紹壹下擔保合同比借款合同還早的法律。

借款合同前擔保合同是否仍然有效的案例分析。

事件起源

自2007年起,朱與原告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2010,朱因去武漢投資辦廠,向原告申請貸款75萬元,並聯系7名親友為其提供擔保。2010年5月,7名保證人以戶為單位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承諾為朱借款75萬元提供連帶保證[主合同號為(2010)第00305號]。6月23日,原告與朱簽訂(2010)第0000305號借款合同,向其借款70萬元。擔保合同簽訂後,原告與朱某僅建立了70萬元的借款合同關系,未形成其他借款關系。訴訟中,7名保證人以主合同之前不應簽訂從合同、保證主合同編號與主債權金額不壹致、本案涉及的保證合同與借款合同無關為由,主張保證合同無效,要求免除保證責任。

法官決定案件

法院審理後認為,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並不意味著它必須依附於主合同並在成立後簽訂,法律上對主從合同的簽訂順序也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從契約早於主契約簽訂,符合嗎?先聯系擔保再申請貸款?發放銀行擔保貸款的程序習慣。該擔保合同為不具有約束力的合同,7名擔保人與原告簽訂的擔保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首先,從擔保合同的約定來看,七個擔保人出具的承諾書中有明確規定?擔保的時間、金額和利率以借款合同為準?該協議符合擔保合同的從屬特征;其次,從借款合同的變更來看,借款金額由談判階段的75萬元降為簽約階段的70萬元,既沒有損害保證人的利益,也沒有加重其擔保責任;再次,從保證合同與借款合同的對應關系來看,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均為2010,其記載的主合同第00305號與第0000 0305號僅略有差異,且原告與朱僅在當年建立了70萬元的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可以推斷其構成主從合同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認定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為關聯合同,雖不具有高度關聯性,但當事人應當善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7名擔保人收到法院判決後對自己的狡辯深感慚愧,當場表示接受判決,積極履行法律義務。

主債權生效前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A銀行是壹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為了拓展業務,A銀行開發了壹個名為。b卡?的商業模式。這種模式的內容是:A銀行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和A銀行對借款人的調查,向借款人發放不同透支額度的B卡,借款人需要提供壹個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

甲方於2015 65438+10月1與甲銀行簽訂《b卡申請合同》,向甲銀行申請b卡壹張,額度為人民幣65438萬元。隨後,應A銀行要求,甲方提供了擔保人B,乙方與A銀行於2065438+2005年10月3日簽訂了《甲方與A銀行B卡業務擔保合同》,為甲方使用A銀行B卡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65,438萬元,擔保期限約定為獨立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屆滿次日起兩年。2015年2月1日,A銀行郵寄給甲方壹張限額為5萬元的B卡;2015年2月3日,甲方激活卡,提取5萬元,至今未還。

鑒於甲方逾期還款,甲銀行以甲方為債務人,乙方為擔保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甲方歸還借款,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在訴訟中,b到?簽訂保證合同時,主債權合同尚未生效,保證合同無效,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可歸納如下:

1.甲方與A銀行的B卡申請合同何時生效?

2.乙方與A銀行之間的B卡業務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3.乙方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壹、甲方與A銀行的B卡申請合同何時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5條,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A銀行向社會介紹並宣傳B卡是希望社會公眾辦理B卡,A銀行的行為屬於要約邀請。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甲向甲銀行申請b卡是對甲銀行的要約..甲銀行向甲方發放限額為5萬元的B卡的行為,由於透支額度發生了變化,根據合同法第三十條屬於合同的實質性變更,屬於新的要約。甲方收到卡並激活卡的行為是對新優惠的承諾。此時,也就是2065438+2005年2月3日,甲方與甲銀行的B卡申請合同生效。

二。乙方與A銀行之間的B卡業務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兩個法律概念。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成立以承諾為基礎。201565438年10月3日,乙方自願為甲方使用甲行的b卡業務提供擔保,甲行也通過與乙方簽訂擔保合同的方式作出承諾,甲行與乙方的擔保合同於201565438年10月3日成立。

合同的生效意味著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壹定的法律約束力,通常稱為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乙方與A銀行之間的B卡業務擔保合同作為甲方與A銀行之間的B卡申請合同的擔保,是從合同,其生效時間不應早於主合同。關於合同生效時間,雖然在甲方與A銀行簽訂的B卡業務擔保合同中,乙方與A銀行之間沒有約定,但應該是壹個具有合法生效條件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甲銀行雖調整了向甲方發放B卡的金額,但未超出乙方的擔保範圍,未損害擔保人B的利益,也不存在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因此,乙方與A銀行之間的擔保合同應是有效的。乙方與A銀行的B卡業務擔保合同自2015年2月3日甲方與A銀行的B卡申請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關於乙方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鑒於乙方與A銀行之間的B卡業務擔保合同有效,且乙方的擔保期限尚未到期。乙方為甲銀行使用乙卡提供擔保時,必然預見到甲方無法還款的可能性,其擔保行為包括對甲方拒絕還款的擔保,因此乙方應依法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主合同之前成立的擔保合同,如果不存在效力問題,應當與主合同同時生效,這類擔保合同應當是具備法定生效條件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否終止,擔保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所謂合同解除,仍然是合同解除的壹個原因,具體指合同成立後,在滿足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因當事人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將來想消滅的壹種行為。那麽主合同的解除是否必然導致作為擔保合同的從合同的解除呢?不完全是。

保證合同是基礎合同主合同的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訂立的協議,旨在保證基礎合同即主合同的債權實現,可以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它是壹種特殊的民事合同,因此它既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特征,又具有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備的特殊性。擔保合同從屬於主合同,在效力上相對獨立於主合同。根據傳統擔保,當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擔保合同也無效或被撤銷。

“關於的應用

“關於的應用

可見,實踐中,在沒有反擔保的情況下,保證人向債務人追償的範圍就是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98條規定?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可見,合同解除並不破壞合同,只是阻止合同生效。《合同法》第97條表明,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法認可的將來生效,即終止尚未履行的履行;同時,合同法承認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即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因此,主合同終止後,主合同並不自然消失,主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仍然存在,即合同終止項下的附隨義務,合同雙方都應履行這壹附隨義務。擔保的成立是主擔保合同債務人的履行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主合同終止後,對於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不能因主合同解除而免除責任的,保證人仍應承擔責任。同時,筆者認為,《擔保法解釋》第九條第1款的規定,肯定了對保證人的追償權,也就是說保證人的責任是主合同債務人的最終責任,無論是有效保證還是無效保證,也就是保證人的責任最終轉嫁給了主合同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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