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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中收取的服務費擔保費合法嗎

根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關於風險警示教育的要求,對助貸機構能否向借款人收費進行公開分析,以提高人們識別不正當、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非法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103010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信貸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貸款援助”業務應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增信服務和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費用。銀監會[2020]18 《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小微企業融資,銀行為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第壹受益人的,保險費用由銀行承擔。

貸款機構應當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不得設置不合理的貸款條件,不得強制搭售擔保、保險等產品或者服務。堅持合法經營、自負盈虧的理念,自行解決經營成本和費用問題,形成誠信意識,樹立平等觀念。他們不應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損失,不應轉移自己(或相關方)的風險,這些風險應由自己(或相關方)承擔。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的範圍內,應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的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決定是否購買保障和保險。不得強行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擔保、保險,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以誤導手段誘導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或者服務。

在原告廣州優貸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出借人)與被告何某某(借款人)及第三人深圳前海吉順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出借機構)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壹案中,廣州互聯網法院(2019)粵0192民初第4577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出借公司本身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貸款許可證,不能直接從事網絡借貸業務,也不存在貸款風險。然而,在其與小額貸款公司的合作模式中,貸款公司履行除了出資和發布貸款指令之外的所有職能。所有客戶的原始電子數據都存儲在助貸公司的服務器上,助貸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方發出扣款指令,控制資金流向,直接招攬客戶,以自己的名義催收和起訴,甚至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不良貸款擔保,覆蓋風險。小額貸款公司不僅不用支付任何費用,還可以變相轉移債務風險和運營成本。這種模式突破了助貸機構的業務邊界,本質上屬於借放貸之名行放貸之實。它不僅嚴重增加了金融消費者的融資成本,也直接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利益。而且助貸機構在風險控制、資金管理、貸後管理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導致小額貸款公司授信和資金安全存在較大風險和隱患。授信、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正常經營至關重要,不宜將此類業務外包給放貸機構,以避免相關金融風險的發生。貸款機構也不能突破業務範圍和法律界限,變相從事貸款業務。

簡而言之,貸款機構真正的客戶是銀行、小貸公司、金融消費公司等貸款人,而不是借款人;實際上是銀行、小貸公司、金融消費公司等貸款人的代理,而不是借款人的代理。借款人只承擔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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