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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展期算無還本續貸

編輯:最近“續貸不還本金”壹詞被廣泛用於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壓力。其實在銀行信貸業務中,除了續貸不還本金,我們還會遇到壹些相似但差異較大的詞匯,比如貸款展期、貸款續貸、貸款償還、貸款置換、循環貸款等等。

本文從基本概念入手,梳理了這些常見貸款品種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在正式介紹這些基本概念之前,我們先從大的框架來把握這些貸款類別。

首先,貸款展期、借新還舊、不還本續貸都屬於廣義貸款重組的範疇,其中貸款展期和借新還舊屬於狹義貸款重組;如果貸款沒有償還,就不屬於狹義的貸款重組。

狹義的貸款重組是指因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償還貸款而由借款人對合同條款進行的調整,壹般包括貸款展期、貸款償還、利息減免、部分本金減免、還款方式調整(包括還款時間和利率調整)、擔保條件變更等。比如金融質押的質物變房產抵押,抵押變擔保,擔保變信用等。以上形式都是有優惠的貸款重組。

根據2007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號文(YJ[2007]54號),需要重組的貸款至少應歸類為次級貸款。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提高重組貸款的分類等級。觀察期結束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對貸款進行分類。

非優惠貸款重組不屬於狹義的貸款重組,比如最近比較熱的不償還本金的貸款續貸。

償還舊貸新貸(回收再貸)和循環貸款(授信)不屬於貸款調整範疇。其中,收回上壹筆貸款合同的結束和新貸款的開始;循環貸款是循環信貸的俗稱,是指在規定的授信額度內多次使用,隨貸隨還的行為。

壹、貸款展期

實際上,貸款展期在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中已有明確規定。所謂貸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時,應在貸款到期日前向貸款人申請延長原貸款的還款期限,使借款人可以繼續使用貸款。貸款展期實際上是貸款合同還款期限的變更,即貸款到期不能按時還款,融資方被批準延長還款時間。如下圖所示:

例如,企業A於2017年12月27日向銀行B借入壹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到2018年10月15日,企業A發現今年12月26日可能因資金周轉問題無法還款。此時,企業A立即向銀行B申請貸款展期,銀行批準後,這筆貸款的期限延長半年至2019年6月26日。

需要註意的是,貸款展期要以銀行同意為前提。銀行會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對借款人不能按合同還款的情況進行調查,重新評估借款人的償債能力,再決定是否同意展期。對於經營狀況惡化,無法通過經營性現金流償還的借款人,應及時采取資產保全措施,不得通過延長貸款期限來掩蓋貸款質量。

銀行經審查同意發放貸款的,應及時與借款人簽訂《展期還款協議書》。103010既能表達銀行允許展期的意思,又能明確規定展期期限。

如果銀行不同意貸款展期,即使借款人申請展期,不按時還款仍構成違約,按逾期貸款處理。

壹般貸款展期次數沒有限制,但展期期限會有限制。實際上,展期只是融資方在壹定期限內應對流動性的需要,因此展期法律法規中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接下來,我們來看看不同法律法規對貸款展期的規定。

這些都是

在現實業務中,壹般商業貸款銀行都會壹次放款,而且往往是基於企業的特殊情況。比如企業不能按時還款,以應對企業短期流動資金問題,企業向銀行申請延長還款期限。

最長貸款期限:無論任何貸款,都有壹個最長貸款期限,即原貸款期限加上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這個限度。比如《展期還款協議》,壹年以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能超過最長貸款期限。

以上可以展期的情況我們都舉了例子,但並不是所有的貸款都可以展期。舉個例子,

事實上,過渡性貸款是過渡性貸款,為後期長期融資提供短期資金安排。從本質上講,延期不適合過渡性貸款。

對於跨行業務,業務到期時跨行重新簽約,以減少展期限制的影響。

銀行在簽訂展期協議時應根據貸款期限的長短,結合上述期限和展期限制,制定出合理的展期期限。

至於貸款展期後的利率,按照現行制度,展期後的基準利率是原貸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的利率。如果期限達到新的期限檔次利率,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延期協議簽訂後,除還款期限和貸款利率外,原合同其他條款仍然有效。也就是說,貸款展期是對原貸款合同的變更,而不是新的。這時候我們會發現貸款類型會根據期限發生變化。比如壹年期的短期貸款延長壹年,貸款就從短期貸款變成中期貸款。

最後,在貸款展期過程中,還需要註意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條件的貸款展期。對於這種展期,貸款銀行在與借款人簽訂《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時應取得擔保人的同意,並重新落實貸款擔保措施,確保抵押物連續有效,債權不能中止。

壹般來說,從風

險角度,監管對展期的態度偏審慎;從風控角度,銀行壹定是要求審慎做展期,不能掩蓋不良貸款。盡管從近期高層對扶持小微和民營的角度,要求不能抽貸,停貸,壓貸;2016年文件《關於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直接要求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通過必要的、風險可控的收回再貸、展期續貸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幫助企業實現解困。

對於展期後逾期的貸款,超過壹定的期限,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至少歸入次級類。

二、借新還舊

借新還舊是指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不能按時收回,又重新發放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行為。借新還舊壹般在流動資金貸款中運用較多。

借新還舊從其本質上講,是對原借款合同中貸款期限、利率等條款的變更,其實質內容是對借款期限法律契約上的延長。其特殊之處在於該筆借款僅用於償還前壹筆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繼續向銀行支付利息。這在效果上相當於給借款人的前壹筆借款予以了延期,而且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產生的較高的利息。當然,借新還舊在效果看,類似貸款延期,但是兩者其中壹個區別是借新還舊有用壹筆新現金流代替舊現金流的過程,屬於重新簽訂壹個貸款合同,而貸款展期僅是對原有合同的變更。

借新還舊包括兩種情形,第壹種情形是在本行借新還舊,例如融資人A在貸款到期時無法如期償還銀行B的貸款,融資人A與銀行B重新簽署壹份新的借款合同,確定新的時間、利率和金額,此時,融資人A和銀行B形成新的借據,代替此前簽訂的借款憑證。在實際業務中,銀行B通常會將這壹貸款進行標識。

第二種情形是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融資人在貸款到期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新借另壹家銀行的貸款,用以償還銀行舊貸款的行為。例如,企業A向銀行B借了壹筆1年期的貸款,貸款到期後,由於企業A臨時資金周轉出現問題,不能及時變現償還銀行B的貸款,企業A通過向銀行C貸款償還銀行B的貸款。

從“借新還舊”的本質,我們可以總結出它的基本特征:

1.前壹筆借款已經到期;換句話說,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未滿,就不會產生“借新還舊”貸款。

3.借貸雙方同意以發放新貸款的方式歸還舊貸款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只有雙方達成協議,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關於借新還舊和貸款展期,主要對比如下:

貸款展期

借新還舊

資金融入方

對原有貸款期限的延展,性質為合同變更,而非形成新的債權

新的現金流去替代舊的現金流,形成新的債權。

融出方

不需要重新進行授信,也不重復占用銀行授信額度和貸款額度。

如果授信已到期,需延長授信期限。

資金融出方在壹個時點增加壹個授信額度,完成後,當天還原授信額度至原狀。

時間點

在貸款到期日之前

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

貸款的原始期限

1年期短期貸款如果展期1年,則貸款從短期貸款變為了中期貸款。

若銀行向企業發放壹筆1年期的流動性貸款,借新還舊從本質上是屬於新發放貸款,按照貸款期限分類時,應將原貸款和新貸款都統計為短期貸款。

三、還舊借新(收回再貸)

還舊借新是指借款人用自有資金償還原貸款後,因生產經營需要,向金融機構重新辦理借款的行為。從這壹定義看出,還舊借新和借新還舊在時間點上存在重大不同:還舊借新是償還舊貸在前,再借新貸在後;而借新還舊是指以借新貸償還舊貸,因此借新貸在先,償還舊貸在後。

雖然還舊借新和借新還舊僅僅位置顛倒,看起來比較相似,但實質大相徑庭:借新還舊屬於狹義貸款重組的行為;而還舊借新則屬於銀行正常新發放壹筆貸款業務。

四、循環貸

循環貸(授信)是指由借款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符合銀行規定的擔保或信用條件,經銀行授信審批,對借款人進行最高額度授信,借款人可在額度有效期內隨借隨還、循環使用的壹種貸款方式。個人信用貸款包括信用卡,以及企業基於流動資金測算後,申請的流動資金貸款多采用這壹模式。

循環貸,或者說循環授信更多的是偏重銀行授信。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註意,授信不等同於貸款,貸款是銀行或其他信用機構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須在壹定期限內歸還,並支付利息;授信是壹種風險控制的概念。客戶對銀行的需求不僅包括貸款,還有票據、信用證等。授信的範圍比貸款更廣。

從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循環貸具有以下基本特點和優勢:

1.余額控制,循環使用。即該貸款為余額控制,在額度和期限內,借款人可以自行搭配每次使用的金額,貸款歸還後,可以繼續循環使用額度,直至達到最高余額或期滿;

2.隨借隨還、用款靈活:借款人可隨時辦理提款,方式靈活,還款亦然。

註意,循環貸款壹般會設置壹個總額度有效期限,壹般不少於3年,超過這壹期限,銀行會重新授信以及設置相關條件;另外,有效期內,每壹筆貸款均有期限,融資人可以提前償還,壹旦超過還款期限,也會形成逾期。

為更清楚循環貸的基本運作形式,接下來我們通過信用卡的例子進行說明。信用卡就是銀行對持卡人壹個總的授信額度,持卡人在當月可以借在授信額度以內的任何借款,在下個月某壹期限或者提前償還,同時下個月可以繼續進行借款,下下個月進行償還,以此往復。

在循環貸款中,借款人只要授信期限沒到,不突破剩余授信額度,可以申請下壹筆貸款。當然,循環貸中每筆借和還,銀行都需要單獨建賬。

五、貸款置換

在銀行的授信產品種類中,並沒有“置換貸款”這個名詞,置換貸款是從貸款用途的角度對貸款進行描述。

貸款置換主要有兩種形式,第壹種是壹家銀行放貸給企業,企業再用這筆貸款資金償還他行貸款。簡單來說就是從壹家銀行借錢償還另壹家銀行的貸款。第二種是壹家銀行放貸給企業,企業再用這筆貸款資金償還股東借款。兩種模式都可能會出現多層貸款置換情形(即原始貸款經歷多次貸款置換)

註意,這兩種情形下,用壹筆貸款置換另壹筆貸款,這兩筆貸款的用途是須要保持壹致的。在資金用途監測中,我們所謂”穿透原則”, 即壹穿到底,壹直穿透看到第壹手貸款時候的資金用途,防止出現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連坐問題。

為簡化情形,我們僅僅分析壹次貸款置換,此種情形下,第壹手是銀行貸款的,貸款置換銀行可要求客戶提供原始貸款授信合同和提款通知書,必要時,要求客戶進壹步提供貸款用途憑證(資金使用的有關合同和發票)予以交叉驗證;如果屬於第二種情形,第壹手是股東借款的,貸款置換銀行需要從嚴審核股東借款的資金用途證明,讓企業提供資金使用的有關合同和發票予以證明前手和後手貸款用途真實性和壹致性。

貸款置換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時也曾出現。舉壹個例子,客戶A從銀行B貸款買房,後來發現銀行B的貸款利息比較高,而發現另壹家銀行C的利息比較低,此時,客戶A的操作是先向銀行C申請貸款,用所貸款的錢清償銀行B的剩余貸款。為了限制銀行間惡性競爭,各地央行貨幣信貸部門早已三令五申嚴禁這壹行為,並通過各地自律機制予以監督,若有同業舉報,勢必會影響到宏觀審慎評估”競爭行為”這壹項。

值得註意的是,壹般貸款置換,如果不做二押,或者銀行不接受二押,可能要找壹個過橋方或第三方擔保方,否則銀行在沒有任何風控的情況下很難給融資人放款(等到融資歸還原銀行的借款,抵押物才能釋放出來押給新的放款行)。

由於貸款置換用途不太好監測,可能涉及資金空轉問題。在2017年3、4月的三三四檢查中的三套利,明確將違規貸款置換視為“資金空轉”,具體規定如下:

(壹)信貸“空轉”

(2)是否存在以本行表內表外融資違規置換他行表內表外融資等方式,用於企業舉新債還舊債,資金未被真正用於生產經營的現象;

(4)是否存在違規發放“搭橋貸款”,套取銀行資金進行民間借貸及投向高利率行業的現象。

六、無還本續貸

2018年11月9日,在北京民企融資閉門會議上,北京銀保監局籌備組組長李明肖提出,要進壹步推動小微企業續貸政策落實,這個政策能及時解決優質企業貸款到期後過橋困難。但是我們的續貸業務,民營企業也要清楚,不能把續貸、借新還舊與展期之間混淆,這三者之間有本質不同。

其實,早在2014年7月,銀監發36號文就對無還本續貸做出了規定。對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後仍有融資需求,又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經其主動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提前按新發放貸款的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符合5項條件的小微企業,經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核合格後可以辦理續貸。

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續貸的,應當在原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前與小微企業簽訂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擔保的簽訂新的擔保合同,落實借款條件,通過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等形式,允許小微企業繼續使用貸款資金。所謂的無還本續貸,也就是貸款到期後,小微企業不用花費1分錢,直接辦理續貸償還本金。

在2017年7月25日,銀監會印發的《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中,繼續提出:對於貸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貧困戶,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前介入貸款調查和評審,脫貧攻堅期內,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無須償還本金,辦理續貸業務。

2018年業務制度更新時,已經正式將無還本續貸納入1104報表體系,在S(F)63中增加了無還本續貸填報選項。

無還本續貸其實就是為了解決小微企業臨時資金周轉不過來,也就是緩解正常經營的小微企業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橋資金轉貸的壓力。通過直接續貸,省去了還貸再申請貸款的審批時間,解決了這段時間內企業為了歸還貸款而產生的資金成本問題。

例如,小微企業A向銀行B借了壹筆1年起的貸款,到期後,該企業並非無力償還貸款,而是如期償還貸款可能需要付出比較高的成本,而且企業還需繼續申請貸款,企業A直接通過續貸,從銀行B獲得另外壹筆貸款,用來償還此前到期的貸款。

如果假設企業A在銀行B中僅有100萬的授信額度,為辦理續貸業務,銀行B臨時增加企業A的授信額度至200萬,企業A向銀行借100萬,用來償還之前的100萬,還款完成後,企業A在銀行B的授信額度恢復至100萬。

在實際業務中,銀行辦理續貸業務後,需要在在信貸系統中單獨標識續貸貸款,建立對續貸業務的監測分析機制,提高對續貸貸款風險分類的檢查評估頻率,防止通過續貸人為操縱貸款風險分類,掩蓋貸款的真實風險狀況。

銀行B續貸金額應與企業A上壹筆未結清的貸款金額相同,並且貸款資金在銀行信貸賬戶和企業結算賬戶中進行短暫過渡,企業A應授權銀行在企業還款賬戶中適時劃回續貸資金,避免企業違規占用續貸資金或與其產生法律糾紛。

此處我們再強調壹下續貸的金額問題,壹般來說,續貸金額不能超過上壹筆未結清貸款余額,例如,北京銀保監局籌備組組長李明肖在11月9日的民企融資閉門會議上也提到,“上次借三百萬,續貸續出五百萬,那不叫續貸,那叫擴大,擴貸不是續貸”。

那麽,收回壹部分資金,再發放比原來貸款本金少的借新還舊是否屬於續貸?例如,企業貸款500萬,提前還款100萬,剩余400萬到期前申請續貸,是否納入無還本續貸的統計範圍?如果在原合同項下企業自願提前歸還,剩余400萬辦理續貸符合無還本的基本精神,但是這裏的難點在於如何判斷是企業自願還是銀行壓貸?若部分銀行為了控制小微企業風險,在做續貸過程中,要求企業壓縮壹部分本金。此種行為壹定程度上緩解了掉頭資金成本高的煩惱,不符合無還本的基本要求。

無還本續貸真正做好,可以為企業真正降低融資成本,有效解決了掉頭資金成本高的痛楚。但續貸政策同時存在另壹個問題,就是容易被銀行用於隱藏不良貸款,導致五級分類存在偏離,因此對於什麽樣的小微企業符合續貸條件,銀監發36號文也做了明確規定。

辦理無還本續貸,需要滿足5點要求:

1、依法合規經營,這點大部分企業都能滿足條件。

2、生產經營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和和良好的財務狀況。換句話說,企業實際有現金流可以償還貸款本息,但壹時間籌措償貸資金償還會影響到企業的利潤。

3、信用狀況良好,還款能力與還款意願強,沒有挪用貸款資金、欠貸欠息等不良行為。

原流動資金周轉貸款為正常類,且符合新發放流動資金周轉貸款條件和標準。意味著企業償還完貸款後,符合銀行授信準入條件,可以再次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北京銀保監局籌備組組長李明肖在11月9日的民企融資閉門會議中也提到,續貸業務是激勵型的政策,不是救濟型的政策,要滿足五大特點:

首先,企業生產經營是正常的;

其次,企業還本付息信用記錄良好;

第三,企業投向要服務國家環保政策;

第四,貸款不能發生挪用;

第五,續貸不能超過原來商業合同中貸款的期限和金額。

無還本續貸對象則主要針對小微企業。36號文只是給小微企業放開了續貸政策,小微企業本身就包括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的生產經營性貸款。因此除了給企業可以辦理續貸外,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生產經營性貸款同樣可以辦理無還本續貸。

現實中更多的中型企業也有續貸的需求,部分銀行同樣給大中型企業辦理了續貸業務,而且大中型企業單元格是放開的,擔心填報後監管後是否會查合規性問題。筆者認為還是要從五級分類的核心原理來判斷,無論借款人是誰,只要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依然可以歸入正常類貸款。但如果是僅僅是通過續貸來掩蓋不良貸款,則有可能違反了審慎性經營原則。

從本質來講,無還本續貸其實就是借新還舊,但是相對於傳統意義上的借新還舊而言,無還本續貸比較特殊,兩者之間仍存在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辦理條件上,無還本續貸更為嚴格。部分借新還舊案例中,企業因生產經營不善,到期無法正常償還貸款,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重組貸款;而續貸業務雖然也是借新還舊,但其前提條件是企業生產經營正常,財務狀況良好,但收回再貸會增加企業的籌資成本。由此造成了借新還舊和無還本續貸風險分類的差異。

在貸款分類方面,關於銀行對借新還舊的認定:

而銀監發[2014]36號文則明確規定“科學準確進行貸款風險分類”,銀行應當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嚴格按照貸款五級風險分類基本原則、分類標準,充分考慮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正常營業收入、信用評級以及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續貸貸款的風險分類;符合正常類標準的,應當劃為正常類。

在適用範圍方面,借新還舊和無還本續貸也存在壹定的差異:

相對於無還本續貸而言,借新還舊的適用範圍更廣,適用於那些遇到臨時性資金周轉困難或企業經營體制變更等導致無法正常償還銀行貸款的企業或者個人。

而無還本續貸主要適用小微企業,旨在緩解正常經營的小微企業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橋資金轉貸的壓力。

總結

本文我們主要從基本概念出發,介紹了貸款展期、借新還舊、還舊借新、無還本續貸、貸款置換、循環貸之間的差別和聯系,最後,關於本文,我們總結以下幾點:

狹義重組貸款包括貸款展期;

狹義貸款重組貸款不包括無還本續貸;

循環貸和重組貸款之間並沒有任何關系;

還舊借新和借新還舊雖然位置顛倒,實質則大相徑庭;

貸款置換屬於減讓的貸款重組行為。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壹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簽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議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地址信息,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壹切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文件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電話:0451-82815701

82815702

傳真:0451-8281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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