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定義: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騙取貸款的目的和用途騙取貸款用於生產經營,而事實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應當以騙取貸款罪定罪;騙取的貸款用於個人揮霍或者償還個人債務的,應當認定貸款詐騙罪。
3.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如果單位在騙取貸款時有正常的業務、較強的經濟能力和還款能力,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就應該以貸款詐騙罪定罪。
4.貸款詐騙造成的後果。如果騙取的貸款已全部或大部分歸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實際上沒有退回,我們應該進壹步調查不退回的原因。資金全部或大部分投入生產經營,但因經營失敗而無法歸還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不是因為經營失敗,而是因為個人揮霍等原因,應該以貸款詐騙罪定罪。
5、事發後的歸還能力。行為人在案發後有償還能力,並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全部或大部分借款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後不具備還款能力,且全部或大部分借款未實際歸還,則應以貸款詐騙罪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等。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致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