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貸款詐騙罪單位犯罪?不屬於。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但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騙取貸款的犯罪分子勾結,為其騙取貸款提供幫助的,應當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處理。貸款詐騙罪是指編造引進資金和項目、使用虛假經濟合同、使用虛假證明、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虛假理由,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第二,貸款詐騙罪的界限是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在認定騙取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騙取貸款罪論處。在現實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時償還,原因也很復雜。例如,由於經營不善或市場狀況的變化,壹些盈利計劃無法實現,貸款無法按時償還。本案中,行為人雖然主觀上存在過錯,但沒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本罪。有些人高估了自己的還款能力,以至於無法按時償還貸款。行為人雖然主觀上有過失,但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2.有必要區分貸款欺詐和貸款糾紛。壹些借款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貸款,甚至在申請貸款時誇大其履行職責的能力並編造謊言,但到期未能償還。這種借款糾紛非常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兩者應把握以下四點:(1)如果借款到期時發生不還款的結果,則取決於申請借款時行為人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以及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果妳不能履行合同,妳就沒有完全理解它。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騙貸犯罪,而應作為借款糾紛處理。(2)要看行為人取得借款後是否積極將借款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雖然行為人到期後不能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用於指定項目,壹般意味著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騙取貸款的故意,不應按本罪處理。(3)要看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是否積極還款。如果行為人只是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並沒有積極籌措資金準備歸還,則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和不違約,因此可能不存在詐騙的故意。(4)綜合上述因素,可以綜合考察行為人多方面做客觀行為的主觀心態,從而發現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這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公民的消費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因此在消費期間也可能會進行貸款,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貸款時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如果貸款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償還貸款金額,還會造成貸款逾期,甚至嚴重影響公民的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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