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條上有明確的還款時間,銀行應從還款期限的第二天起兩年內向貸款人主張權利,否則就超過了訴訟時效,失去了打贏官司的合法權利。妳不會有任何責任。
農村信用社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它們由分享股份的成員組成,對成員實行民主管理,表現為“三會”制。“三會”具體指會員(代表)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主要為社區成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省級地方政府負責”的改革方案在全國鋪開,各省市成立省級農村信用社,負責全省市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
改革後,農村信用社主要有三種模式:1和農村信用社。2.農村商業銀行。3.農村合作銀行。
各省農村信用社投資建立了農村信用社資金結算中心,實現了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之間的存取款業務,開通了銀行卡,加入了人民銀行的現代支付系統,實現了跨行存取款業務。
貸款人逾期不還款,擔保人應承擔什麽責任?
保證人對貸款人逾期還款的責任主要看保證人保證的是壹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合同中的兩種保障不壹樣,承擔的責任也不壹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屬於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壹)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
(3)保證人書面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具有以下特征:
1.連帶責任保證是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並依法推定的壹種保證方式。作為擔保的壹種,當事人應當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擔保。但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保證人之間對連帶責任保證和壹般保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保證人和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擔保人和主債務人都有責任清償主合同債務。
3.債務履行期屆滿,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壹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擴展數據:
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第壹,具體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才負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義務;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和主債務人是連帶責任人。在保證範圍內,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追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擔保人都無權拒絕。
其次,保證人和主債務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適用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但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請求權。
第三,壹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行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行抗辯權,即債權人是否催促主債務人不能作為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法律規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壹般擔保只由當事人約定。
五是連帶責任保證性強,有利於債權人,而保證人負擔相對較重;壹般擔保比較弱,保證人負擔比較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合同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就延期還款達成協議後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合同當事人
未經擔保人同意,擔保人達成延期還款協議後。
關於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批復。
(1988 1.9法(經)復[1988]第4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1987)豫發紫晶3號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現答復如下:
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只應對其已同意並簽字(蓋章)的保證內容承擔保證責任。在妳院請求的案件中,南樂縣公路管理段在借款人南樂縣大華貿易公司與貸款人中國工商銀行南樂縣支行於3月1985簽訂的借款合同中,加蓋了擔保單位壹欄,故對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應履行的義務承擔擔保責任。但在合同履行中,借款人與貸款人在未告知擔保人或未征得擔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於同年4月下旬達成書面協議,將還款日延長1個月。這壹變更應視為新的法律關系的成立和原擔保合同的解除。因此,南樂縣公路管理段不應再承擔擔保責任。
這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