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壹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公告》。
第六條辦理方式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以下辦理方式:
(壹)辦理年度結算;
(2)用人單位(包括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的單位,下同)取得的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單位”)辦理。納稅人要求代辦的,由單位代為辦理,或培訓指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含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下同)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1年4月30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與單位確認,並提供2020年度在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相關扣除和稅收優惠等補充資料,並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如果納稅人沒有與單位確認要求其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單位不得代為辦理。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人應當與納稅人簽訂委托書。單位或者受托單位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後,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辦理情況。納稅人發現申報信息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者受托人更正,也可以自行更正。
第七條辦理渠道方便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上辦稅渠道。納稅人可通過網上稅務局優先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稅務機關將按規定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如果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也可以通過郵寄或在辦稅服務廳辦理。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應當將申報表郵寄至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布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