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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的詳細內容

第壹條為了提高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真實核算經營損益,保持銀行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銀行應當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包括壹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壹般準備是根據全部貸款余額的壹定比例計提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專項準備是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的準備。特種準備指針對某壹國家、地區、行業或某壹類貸款風險計提的準備。

第三條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範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

第四條銀行應按季計提壹般準備,壹般準備年末余額應不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銀行提取的壹般準備,在計算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按《巴塞爾協議》的有關原則,納入銀行附屬資本。

第五條銀行可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準備:對於關註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第六條特種準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殊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第七條貸款損失準備由銀行總行統壹計提。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可由其總行統壹計提壹般準備,專項準備由分行分別計提。

第八條銀行應以貸款風險分類為基礎,建立審慎的貸款損失準備制度。(壹)銀行應建立貸款風險識別制度,按貸款風險分類的要求,定期對貸款進行分類,及時識別貸款風險,評估貸款的內在損失。(二)銀行應建立貸款損失準備的評估制度,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定期對貸款損失準備的充足性進行評估,及時計提貸款損失準備,使之與貸款的內在損失評估結果相適應,準確核算經營成果,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三)銀行應建立貸款損失核銷制度,及時對損失類貸款或貸款的損失部分進行核銷。貸款損失的核銷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審批制度,對於已核銷損失類貸款,銀行應繼續保留對貸款的追索權。

第九條貸款損失準備必須根據貸款的風險程度足額提取。損失準備提取不足的,不得進行稅後利潤分配。

第十條貸款損失準備的財務會計和稅收處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銀行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定期報送貸款質量五級分類、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及損失貸款核銷的情況。

第十二條銀行的損失準備計提及核銷數據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外披露。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對銀行貸款風險分類及相應的損失準備提取情況進行監督,對貸款損失準備的充分性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本指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類銀行機構,包括中資商業銀行以及中外合資銀行、外資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政策性銀行可參照本指引執行,具體辦法報財政部批準後實施。

第十五條本指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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