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員工向銀行貸款入股,這行得通嗎?有什麽風險?
首先,妳要看看公司的成長性如何,是否值得入股。不是股份制最好,這樣改制時妳的股份會增加。入股不是只簽協議這麽簡單!!工資如何從新計算?最低工作年限?原股東會是否同意?新股東權益是否等同?等等很多的問題。
撤股壹般不可能,要是上市後變現或者被收購還有可能。如果不能實現這些,就是妳面臨的風險啊
股權的風險責任有哪些
股權擔保有以下風險:1、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情況對股權質押的有效性有決定意義。2、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價值難以計量。非上市公司股權價格壹般采用凈資產法計算。3、股權質押價值波動警戒機制缺失。4、非上市公司股權實現質權的途徑較少。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股權的風險及風險防範有什麽
股權的風險:1、質押物選擇的風險;2、質押物價值波動的風險;3、股權質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4、質押物處置時的價值實現風險。股權的風險防範:1、謹慎選擇質押物;2、認真核實股權質押的合法性。為防止因質押無效而無法轉讓股權以至銀行喪失債權實現的權利,應認真核實股權質押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什麽是股權質押融資貸款,其所面臨的風險有哪些
壹、什麽是股權質押融資貸款
股權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權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股權系指業經浙江省證券登記中心登記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證未上市股票和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憑證。貸款人系指本省境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城鄉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及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貸款人同時為質權人。
二、股權質押融資貸款所面臨的風險
(壹)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裏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於傳統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出現資不抵債時,股權價格下跌,轉讓股權所得價款極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法律規定質物變價後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繼續清償。但是,由於中小企業的現實狀況,貸款人繼續追討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二)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所謂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由於股權的價值依賴於公司的價值,股權價值的保值需要質權人對公司進行持續評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機制相對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時作為第三方股權公司不是合同主體,質權人難以對其生產經營、資產處置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跟蹤了解和控制,容易導致企業通過關聯交易,掏空股權公司資產,懸空銀行債權。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因存在諸多缺陷而給質權人帶來如下風險:壹是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與壹般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同,具有特殊性。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於零,股權中所包含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公司事務的參與權已無價值,實現質權幾無可能。二是涉外股權瑕疵設質的風險。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實行的是註冊資本授權制,即股權的取得並不是以已經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前提,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可能以其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設定質權,給質權人帶來風險。
(四)股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下的處置風險。在股權質押融資中,如果企業無常歸還融資款項,處置出質股權的所得將成為債權人不受損失的保障。目前,雖然各地區設置的產權交易所可以進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但其受制於《關於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8]10號文)中對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不得拆細、不得連續、不得標準化”的相關規定,壹直無法形成統壹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市場。由於產權交易市場的不完善,絕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權定價機制難以形成,股權難以自由轉讓,質權人和出質人難以對股權價值進行合理的評估。價值評估過低,會導致出質人無法獲得更多的融資;價值評估過高,出質人質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在壹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的規模。
貸款入股的風險的介紹就聊到這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