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關於物流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壹種意見是車輛分期購買。物流公司雖然不能直接控制車輛的使用,但仍然擁有車輛的所有權。對於管理上的過失,物流公司應當與張壹起承擔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是物流公司將車輛分期賣給張某。公司不再是車輛的實際控制人和運營受益人,不屬於侵權人。但張某完全控制、支配、使用車輛,並從車輛運營中獲利,交通事故系其交通違法行為所致。車輛實際控制人張某應承擔車輛運行中的風險,故董某的損失應由張某和保險公司賠償,物流服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評論和分析
我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和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物權法》的這壹規定表明,機動車所有權轉移自交付時生效。沒有註冊,只是缺乏宣傳,不產生社會公信力。在交易過程中,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當事人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交付了機動車。雖然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但物流公司並不擁有機動車的實質所有權,失去對機動車運行的控制能力,不具備防止事故發生的控制權。事故發生後要求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公平的。應由對該機動車的運行有實質影響和控制的該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張承擔。
其次,張與物流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壹種具有保留所有權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在未支付全部貨款之前,車輛的運營權、控制權、收益權歸買方即張所有,物流公司不經營管理車輛。物流公司雖保留了車輛所有權,但張某使用所購車輛進行運輸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過錯,其保留所有權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關系。
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以買賣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未辦理過戶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壹方負有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交通事故買受人使用分期購買的車輛運輸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規定:“分期購買汽車的, 且出賣人在買受人付清全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買受人以個人名義與他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使用該車進行運輸的,出賣人不承擔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民事責任。 "
綜上,董的所有損失應由張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後勤服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