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我來回答妳的問題。希望很多人在購買房產的時候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比如房屋質量,延期交房,物業服務等等。除了這些房產糾紛,很多人在買房的時候都會遇到,銀行房貸因為個人信用問題辦不下來。出現這種情況,買方該怎麽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手機百度“百度現金貸”,找到最懂妳的借款方式)付款,因壹方違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即使有法律保護,也有可能在買房過程中忽略壹些細節,讓自己陷入被動。案例:周小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總價165438+萬元;付款方式:周小姐於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33萬元,其余款項申請商業貸款。合同簽訂後的第二天,周小姐向該公司支付了33萬元定金。但是,按揭貸款壹直沒辦。房貸銀行說收到了周小姐的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但是信用不好,不符合銀行的政策,所以貸款沒有批下來。2014年3月,公司向周小姐發出《催款通知》,稱從房貸銀行了解到周小姐未通過房貸資格審查,要求周小姐在接到通知後10天內壹次性支付剩余房款77萬元。2065438+2004年6月,周小姐訴至法院解除合同,退還購房首付款。周小姐說,在購買談判期間,該公司的銷售人員向她承諾將完成相關手續。法院駁回了周小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因其自身原因無法辦理按揭貸款。案例分析:本案中,根據銀行的解釋,可以確認周小姐未訂立擔保借款合同並不壹定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雖然周小姐聲稱該公司的銷售人員已承諾她完成相關手續,但她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這壹點,因此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溫馨提示:如果知道有信用問題,自己有貸款資格風險,不要輕信銷售人員的承諾,或者在與他交涉的過程中保留相關證據,防止問題發生後自己處於被動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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