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合同中計收復利的方法
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並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貸款合同中要如何計收復利呢?詳情請看下文。
貸款合同中計收復利的方法
銀行計收復利符合貨幣學理論及《合同法》的規定。利息、逾期利息及復利都僅僅是對貨幣時間價值與風險資產投資報酬的體現,不具有任何懲罰性,符合《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賠償性。
按照貨幣學理論,貨幣經歷壹定時間的投資和再投資其價值會增加,增加部分的價值成為貨幣時間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貨幣時間價值不斷增長。利息是投資的貨幣價值,復利是再投資的貨幣價值。
壹、銀行對罰息計收復利沒有法律依據。
裁判要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復利的計算基數應僅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內的應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罰息。
案情概述:2012年12月10日,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馬支行(簡稱?銀行?)與中能濱海電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簡稱?借款人?)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銀行向借款人提供6億元人民幣貸款。天津耐樂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抵押人?)以房地產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範圍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實現主債權及抵押權的費用等,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天津市佳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和中能燃料配送有限公司(簡稱?保證人?)為銀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範圍同前。銀行發放貸款後,借款人發生逾期。 壹審及上訴:2013年7月13日,銀行向天津高院起訴,訴請之壹為?要求借款人償還剩余本金,要求還清全部欠款之日應付利息、罰息及復利?,天津高院壹審支持了銀行的訴訟請求。借款人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借款人認為原審判決就逾期罰息的計算方式錯誤,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9.4條中的`?未支付的利息?應指貸款期內產生的利息,而不應包括貸款逾期後的罰息。以此方式計算罰息數額與原審判決確認的罰息數額相差78788元。因此,請求改判減少支付利息78788元整。銀行認為這是借款人惡意利用司法程序無理纏訴的違法行為。
最高院裁判意見:(1)關於復利問題:認為,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對復利的收取有明確約定,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的要求,故銀行有關債務人應支付復利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2)關於對罰息計收復利問題:認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復利的計算基數應僅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內的應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罰息。
故原審判決確認的上述復利計算方法缺乏法律與合同依據,判決予以糾正。借款人有關原審判決確認復利的計算方法錯誤的上訴請求具有法律與合同依據,最高院判決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馬支行與中能濱海電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5)民二終字第110號)附判決全文。
二、民間借貸也可以計收復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齊精智律師解讀:民間借貸可以接受復利,但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利息之和不能超過24%年化。
三、銀行對逾期貸款合同內應付利息計收復利的依據。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對貸款逾期或挪用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短期貸款也可按月)計收復利。如同壹筆貸款既逾期又擠占挪用,應擇其重,不能並處。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長城萬事達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計算復利的批復》已經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長城萬事達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計算復利的批復》已經失效。
?信用卡透支不應當再計算復利。?的依據不復存在。
五、貸記卡透支可按月計收復利。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 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壹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
第二十三條 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六、法規未授權銀行收取復利的,銀行合同約定收取復利無效。
裁判要旨:光大銀行太原分行認為,目前沒有法律禁止銀行對承兌匯票墊款利息收取復利,根據《銀行承兌協議》關於?承兌申請人未能支付該等利息,承兌行有權計收復利?的約定,光大銀行太原分行有權收取復利。本院認為,《銀行承兌協議》第十條第6項雖約定?如承兌申請人未能支付該等利息,承兌行有權計收復利?,但該約定並未明確計息周期,其要求以每月20日為結息日計收復利缺乏依據。而且,《支付計算辦法》第九十壹條雖賦予銀行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的權利,但並未允許銀行收取復利,光大銀行太原分行要求收取復利亦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對於光大銀行太原要求收取復利的主張,不應支持。二審判決認為光大銀行太原分行無權收取復利,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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