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項目貸款承諾
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是項目業主或投資者落實資本金以外投資來源的重要依據。根據承諾的內容和形式,可分為:附條件貸款承諾、約束性貸款承諾(或融資招標)。
此外,在利用銀團貸款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供融資時,牽頭行往往要求各參與行對所認購的貸款份額出具相應的承諾,以確定銀團成員及各自的貸款份額。有些銀行需要在簽訂正式銀團貸款協議之前,就約定的貸款條件和共識簽訂初步協議,以便與項目業主或投資方進行談判。因此,這種企業也應該有約束力的貸款承諾。
第二,開信用證明
該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應客戶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書面文件,用於參與大型建設項目/工程的投標,由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信用憑證按銀行承諾的性質可分為附條件信用憑證和無條件信用憑證。在有條件信用認證業務中,投標人中標後,銀行只有在投標人符合信用條件後才會給予融資支持;在無條件資信證明中,投標人中標後,銀行承擔向投標人提供融資支持的義務。這類業務銀行壹般會收取壹定的手續費。
第三,客戶信用額度
授信額度是商業銀行按規定程序在壹定期限內向某壹客戶提供短期信貸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標。壹般來說,商業銀行應該與客戶簽訂信貸協議。授信額度有效期由雙方協議約定(壹般為壹年),適用於規定期限內的各類授信業務,主要用於解決客戶的短期流動性需求。根據授信形式不同,可分為貸款額度、授信額度、保函額度、銀行承兌額度、承兌貼現額度、進口保理額度、出口保理額度、進口提單額度、出口提單額度。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海關保證金和海事保證金的期限可適當放寬。這些子行可以方便地辦理短期貸款和其他信貸業務。短期貸款額度與其他子額度相結合,是商業銀行為企業提供全面高效服務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