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借款人需要貸款的,應當直接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代理行提出申請。借款人應填寫貸款申請書,包括貸款金額、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並提供以下資料:1 .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批準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貸款的前期財務報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貸款的糾正情況;四、抵押物、質押物清單,以及有權處分抵押物、質押物的人同意擔保的證明,以及擔保人同意擔保意向的相關文件;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不及物動詞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資料。第二十六條對借款人信用等級的評估:根據借款人的領導素質、經濟實力、資本結構、業績、經營效益、發展前景等因素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評級可以由貸款人自主進行,內部掌握,也可以由主管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第二十七條貸款調查: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申請後,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貸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和擔保人,確定貸款風險。第二十八條貸款審批:貸款人應建立貸款審批分級分離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員應對調查人員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和評估,對貸款風險進行再測試,提出意見,並按規定權限報批。第二十九條簽訂借款合同:所有借款均應由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借款合同應約定貸款種類、貸款用途、金額、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貸款由保證人和貸款人簽字,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與貸款人約定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法人公章,並由保證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抵押和質押貸款應由抵押人、出質人和貸款人三方簽署。需要登記的,應當依法登記。第三十條貸款發放: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支付違約金。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款項,應支付違約金。第三十壹條貸後檢查: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和經營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檢查。第三十二條貸款償還: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在短期貸款到期1周、中長期貸款到期1月前向借款人發出還本付息通知;借款人應及時準備資金,按期還本付息。貸款人應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貸款人對不能在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償還的貸款加收利息;不能償還或不能執行本息的,應督促償還或提起訴訟。借款人提前還款時應與貸款人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