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關於人民審判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加以把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超出的利息將不受保護。
2.這壹規定已被《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所取代,年利率也改為不超過24%。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政府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前壹筆借款本息結清後,借貸雙方將利息計入後壹筆借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如果之前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則可以將重新簽發的債權憑證中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來的貸款本金。
4.超出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借款本金的,人民群眾應予支持。
5.根據前款規定,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如果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人民不會支持。
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規定,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本利率)。超過這個限度,超出的利息將不受保護。
擴展數據
《關於人民審判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7條規定: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包括在本金中以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制,則超出的利息將不受保護。
第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利率是否有約定有爭議,不能舉證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借貸雙方對約定利率有爭議,無法舉證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
第十壹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用於非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163、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十二條規定,因公民之間的借款或新臺幣,出借人請求以相同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如果借款人沒有相同的貨幣,可以參考還款時當地的外匯調節價以人民幣償還。貸款人要求償還利息的,可以參照還款時中國銀行的儲蓄利率計算利息。
外匯券借用參照上述原則辦理。
第十三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到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有保證債務履行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保證人並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規定,出借人以借款人名義出具借條代為借款,但借款人拒不承認且出借人不能舉證的,出借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規定:合夥企業出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第十六條規定,保證人的借款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不能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