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追溯報銷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規定繳費有效時限。
1.調整前,職工醫療保險首次參保人員,在繳費到賬後享受待遇。調整後,繳費當月享受醫保待遇。
2.調整前,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期間不予支付。調整後,靈活就業人員停繳費不超過3個月的,在停繳費期間重新繳費並補繳欠費的,在停繳費期間補繳;未在規定時間內補繳或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以後不再補繳,期間不支付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二、逐步取消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綁定關系,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和批發繳費基數。
1.調整前,退休人員需要先辦理養老金退休,再辦理醫保退休。調整後,只要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符合規定,即可單獨申請醫療保險退休。
2調整前醫保退休累計繳費年限需滿25年。調整後,辦理醫保退休時,男職工累計繳費年限應為30年,女職工仍為25年。
3.調整前,繳費年限不足的,按照退休時間最後壹個月的繳費基數批量發放。調整後,繳費年限不足的,按照辦理退休醫療保險待遇當月執行的核定標準批量發放。
三、明確跨系統、跨地區保險待遇銜接原則,避免待遇空白期。
為避免參保人身份切換時出現待遇空白期,《通知》明確,參保人連續2年以上(含2年)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身份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之間切換參保關系,中斷繳費不超過3個月,繳費後可正常享受待遇。
其中,轉為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的,在參保繳費當月繳納轉移接續期間保費的,接續期間的醫療保險待遇照發;轉為城鄉居民醫保參保,從參保繳費當月起享受待遇。中斷繳費期間,補繳上壹年度保費的,繼續期間支付醫療保險待遇。如果不是超過自然年度,則不用補繳,醫保待遇在延續期內支付。
四、明確對重復參保行為說“不”,減輕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負擔。
《通知》首次提出了重復參保的界定和處理原則。同壹時間段內,同壹被保險人在同壹地區或不同地區有兩次或兩次以上正常參保繳費狀態的保險信息記錄,視為重復參保。參保人員在我市及其他地區已重復參保的,暫停支付我市醫療保險待遇。
調整前,外地大學生參保繳納下壹年度保費後,也可享受參保當年9月1日至2月31日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調整後,已在其他地區參保的外地大學生,入學當年仍享受原保險政策,未參保的,繳納入學當年保費後,可享受入學當年9月1至2月31的醫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