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扶貧資產管理,建立權屬清晰、權利義務匹配、運營管理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資產處置合規的扶貧資產管理機制,充分發揮扶貧資金項目效益,鞏固提升扶貧成果。5月22日,自治區政府發布《廣西扶貧資產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所稱扶貧資產是指2016年以來各級財政扶貧資金(包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政綜合涉農資金、彩票公益金、兩廣扶貧協作資金、用於支持扶貧的政府債券等)使用形成的資產。).)和社會扶貧資金,不包括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形成的資產。《辦法》明確,扶貧資產分為公益性扶貧資產、經營性扶貧資產和家庭扶貧資產。公益性扶貧資產包括: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用水、衛生廁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電力等公益性基礎設施。經營性扶貧資產包括:農林牧漁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經營性旅遊服務設施、經營性電子商務服務設施、經營性基礎設施、光伏電站、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股權資產。家庭扶貧資產包括:貧困戶通過財政補貼開發生產的生物資產或固定資產。《辦法》明確,縣內跨鄉(鎮)、跨村組織形成的扶貧資產產權原則上歸縣級項目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所有。縣、鄉(鎮)、村三級實施的村村通工程形成的扶貧資產歸村集體所有,作為村集體的“外來資本”(資金、資產、資源)進行管理。家庭扶貧資產產權原則上屬於農民。根據教育衛生體制改革的要求,教育衛生領域的扶貧資產產權屬於縣級人民政府。實施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權益性資產,按照合同(協議)條款確定。產權不清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在確定扶貧資產權屬的基礎上,項目建設(業主)單位應按產權歸屬進行登記建帳管理。《辦法》規定,除家庭扶貧資產外的其他各類扶貧資產的凈收入,可以分配給貧困戶擴大再生產,或者用於發展村級集體經濟、開發公益性崗位、發展公用事業、公益支出、救助困難群眾,並預留壹定比例的公積金彌補損失。收入分配根據穩定脫貧動態調整。收入初次分配給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後,二次分配傾向於未脫貧或未穩定脫貧者,避免平均主義。村級組織管理費和獎勵資金不得從扶貧資產凈收益中提取。具體收益分配方案由產權人集體研究,村級扶貧資產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會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並報縣級財政、農業農村、扶貧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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