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務清算債務。財務清算中發現收入不入賬、不重述,費用虛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由執紀執法機關處理。清理過程中收回的資金全部用於償還債務,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2.降低高利率,減少債務。在清理核實集體所欠高息貸款的基礎上,通過宣傳政策和雙方協商,由鄉鎮管理站從審核確認之日起,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同期同檔利率,經批準後統壹兌換票據。對農村金融機構用於各項事業的農村集體貸款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當時法定利率的,按規定程序予以降低,並根據農村的還款能力確定可行的解決辦法。以後禁止高息借貸。
3.收債權,還債務。根據不同對象和性質,采取經濟、行政或法律手段等多種方式,催收單位和個人拖欠農村的款項。農民個人欠稅根據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由村民代表民主評議,督促其主動償還。對暫時無力償還或壹次性還清有困難的,村與農戶簽訂還款計劃,逐年償還。對國家幹部、村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及其家屬的欠款,要限期催收。有償還能力而拒絕償還的單位和國家幹部職工,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催收。對長期占用集體資金謀取私利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懲。
4.債務是成對註銷的。在做好工作、自願協商的前提下,動員債權債務雙方自願結對,雙方協商相互抵消,實行對口轉讓、相互置換,核銷集體債務金額。村欠農民的,農民欠村的,經當事人同意,辦理債務抵銷手續,重新建立證據。對預交農業稅和統籌基金給農戶產生的貸款,經銀行或信用社和農戶雙方同意,將貸款主體擴大到農戶,由農戶自願貸款償還。
5.盤活資產還債。鄉村企業、基地、閑置房產等固定資產和四荒資源通過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等方式進行合理評估,報市政府審批,並將評估結果進行公示,再以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盤活存量資產,籌集償債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