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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匯編

法律分析:互聯網金融風險和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正式發布《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各類機構或受托第三方機構不得以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換句話說,沒有人可以暴力催收。“對於涉嫌惡意欺詐、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線索”。

法律依據:《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

第十三條討債對象應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並不得騷擾無關人員。

第十四條機構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系時,只能與債務人事先約定的聯系人取得聯系,以恢復與債務人的聯系。

第十五條在債務催收中,催收人員應第壹時間註明代表機構名稱,並應在現場催收時主動出示相關證件和貸款信息。

第十六條催收人員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溝通時,應當使用禮貌用語,不得使用恐嚇、威脅、辱罵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的語言或行為恐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

第十七條催收人員應當在適當時機開展債務催收活動,不得頻繁撥打電話騷擾債務人及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催收人員不得泄露債務人的債務、逾期、違約等個人信息。對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機構應當指定催收渠道,催收人員不得利用其他渠道或方式向債務人及關聯方催收還款,不得以催收為名非法收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條現場采集人員必須文明得體著裝,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穿著引人誤解的服裝。

第二十壹條現場采集應當錄音或者錄像。現場催收人員應主動將錄音或錄像行為告知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現場催收人員不得毆打、傷害債務人及其他人員,不得非法限制債務人及其他人員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

第二十三條現場催收人員不得搶奪、毀壞債務人及其他人員的財物。

第二十四條現場催收人員如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發生矛盾應主動報警。

第二十五條催收人員不得誘導或者強迫債務人通過新發放貸款或者非法手段籌集資金償還逾期債務。

第二十六條征收人員不得利用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等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的名義開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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