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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通知書該不該簽字

催收通知書需要簽字但不能蓋章。

如果欠款人不簽收催款通知書的,證明當事人沒有還款的願意,銀行壹般會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債務人會面臨不良信用記錄、法院強制執行等。

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風險狀況將貸款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人應當及時催收逾期的貸款。

對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或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貸款人應當及時進行債權保全,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新聞媒體披露或采取訴訟等法律措施。

銀行普遍使用律師代理訴訟,可能就是利益的轉移。銀行通過其在貸款中的強勢地位,迫使借款人接受律師費等由敗訴方承擔。事實上,借款案件的勝訴非常簡單,有借款協議,與銀行流水通過情形下就能勝訴。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銀行發放借款時不可能沒有前述二個內容,由此可以看出,銀行借款案件,借款人基本上沒有勝訴的可能性。

實踐中,能夠成為銀行的代理律師通常情形下是利益關系人,普通律師根本不可能獲得代理。數額特別巨大的銀行貸款糾紛,按標的收費,借款人可能難以承受,銀行可不管,銀行的利益關系人能夠收到巨額的律師代理費即可。

逾期催收通知書的法律作用

1、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第壹步就是要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務關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要求主張債權存在的原告負擔舉證責任。因此,作為借款合同中的債權人需要保存好可作為證據的文件,如被告本人簽字、單位蓋章或單位工作人員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條、借據、欠條、收貨條、收貨收據、出庫單、入庫單、結算清單等,以便在發生借款合同糾紛時順利地完成舉證責任。

2、除了上述的證據材料外,經債務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也可作為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債務關系的依據。因此,當債務人未按時償還借款時,債權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如向債務人發出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債務人在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雖然並不必然表示債務人願意履行債務,但可以表示其認可該債務的存在,屬於當事人對民事債務關系的自認,可成為訴訟中於己有利的證據。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在現實的交易活動中,債權人在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後,向債務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借款期間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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