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第八條 供水企業準許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和運行維護費,相關費用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第九條 準許收益按照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其中:
(壹)有效資產為供水企業投入、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二)準許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壹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監管周期初始年前壹年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確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價格的,以開展成本監審時的前壹年度財務數據核定。第十條 稅金。包括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國家現行相關稅法規定核定。第十壹條 核定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應當考慮本期生產能力利用情況,計算公式為:
當實際供水量不低於設計供水量的65%時,
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核定供水量;
當實際供水量低於設計供水量的65%時,
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核定供水量÷[實際供水量÷(設計供水量×65%)]}。
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均不含增值稅,含增值稅供水價格由各地根據供水企業實際執行稅率計算確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損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損率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第十二條 分用戶類別供水價格,應當以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當地用水結構為基礎,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則,統籌考慮當地供水事業發展需要、促進節約用水、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第十三條 城鎮供水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經測算需要調整供水價格的,應及時調整到位,價格調整幅度較大的,可以分步調整到位。建立供水價格與原水價格等上下遊聯動機制的,監管周期年限可以適當延長。具體價格監管周期年限由定價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明確。
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於價格調整不到位導致供水企業難以達到準許收入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相應補償。第十四條 鼓勵各地激勵供水企業提升供水服務質量。核定供水價格應當充分考慮供水服務質量因素,將水質達標、用水保障、投訴處理情況等作為確定供水企業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第三章 水價分類及計價方式第十五條 城鎮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
(壹)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鎮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市政用水(環衛、綠化)、生態用水、消防用水等。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水、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類用水價格執行。
(三)特種用水主要包括洗車、以自來水為原料的純凈水生產、高爾夫球場用水等。
各類用水具體範圍的劃分,由省級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