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報警處理,由公安部門介入,雖然車輛設置抵押權,但是所有權人還是對車輛具有所有權的,任何人無權使用私權利處理車輛,否則屬於違法,嚴重的承擔刑事責任。
2、直接去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被賣車輛,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請法院財產保全,扣押被賣車輛。
3、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如果拍賣車輛所得資金還不足以抵償欠款,那對於剩余貸款,借款人還得負起還款責任,及時進行清償;如果拍賣車輛所得資金抵償欠款後還有剩余,則會退給借款人。
由於被拍賣的車輛不好贖回,因此只能等之後自己存夠了錢再重新購入車輛了。其實借款人最好能夠按時還款,避免逾期。萬壹欠款還不上,也不應逃避不還,不然被起訴到法院導致車輛被收回拍賣就不好了。要是壹時實在無力償還的話,可以主動聯系銀行/貸款機構嘗試申請延長還款期限、分期償還欠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壹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