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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流動性風險防控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第四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

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提取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遵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和金融監管的原則。第六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積極探索與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政策互通、業務互聯和制度互動。第七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住房公積金智能化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實行網上繳存、提取和貸款服務,為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簡便高效的服務。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政策咨詢和投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或反饋結果。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第九條遵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方案;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查和批準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審議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申請。第十條遵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機構,在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服務。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管理部。管理部作為市公積金中心的辦事機構,應當在市公積金中心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三)在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範圍內,審查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和緩繳申請;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批準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管和返還;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報告;

(八)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建立和繳存情況;

(九)負責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核銷呆賬;

(十)承辦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銀行、自然資源、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市公積金中心做好歸集擴面、聯網排查、信息共享、風險防範、行政執法等相關工作。第十二條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市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返還手續。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第三章繳存第十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為其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人事關系或勞動關系的各類人員(包括港澳臺同胞和符合繳存相關規定的外國人)。

采用勞務派遣形式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與用工單位約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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