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能否納入貨幣給付對象,壹直是債權人和人民法院執行機關關心的問題。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被判處罰金或者附帶民事賠償,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就因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無法實現。人民法院能否判決、裁定查封、提取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成為解決部分案件執行難的重要途徑之壹。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文件精神,住房公積金是職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中由實物向貨幣轉化的產物,是職工和單位為職工購買、翻建、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而繳存的長期住房準備金。在管理上,要落實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務監管等措施。公積金雖然歸職工個人所有,但職工個人行使權利受到限制,不能隨意占有、使用和處分。住房公積金的性質是國家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的職工專項資金,屬於社會保障基金,具有強制性和福利性,是職工法定的社會保障權利。基於上述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性質,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執行住房公積金清償債務,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壹種意見是,符合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或者已經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由職工本人支配,不再作為專項資金由管理部門監管,屬於職工合法收入。法院有權采取查封、提取等強制措施清償其債務或者罰款,職工所在單位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義務協助執行。另壹種觀點認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性質,無論是否符合提取條件,是否提取,法院都不能采取強制措施扣押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清償債務或罰款。由於住房公積金執行存在爭議,各地人民法院在實踐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嘗試,確實解決了部分案件執行難的問題,但也反映出執行不規範、不統壹等諸多問題。特別是,雖然住房公積金在性質上是職工工資的壹部分,理論上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標的,但仍應考慮到它是國務院行政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我們可以看到,條例第二十五條對公積金提取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即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職工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通知銀行繳納。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如何操作,比如取證、審計等,可能很難超越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特別是在采取強制措施時,取得有關方面的協助非常重要。實踐中也出現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與銀行合作,部分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不力的情況。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主要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各省(市)政府及直屬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中心)。《條例》授權建設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公積金異地操作有兩種模式,委托銀行辦理和管理中心監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雖然是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但行使壹些準行政執法權,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監管。當民事執行司法行為介入時,由於沒有相應的程序操作標準,就會產生沖突。此外,各地、不同行業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情況差異很大,關於住房公積金的設立、申請、提取等方面的爭議也逐漸出現。這些糾紛能不能救濟,怎麽救濟,是行政的還是司法的,都需要相關政策的調整和相關各方的協調,綜合考慮解決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將出臺公積金能否執行、如何確定執行範圍的規範性意見。以上意見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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