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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解釋:原告住所地能否管轄?

民間借貸案件,合同在原告住所地履行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確定民間借貸案件的管轄法院,需要遵循以下步驟。

首先,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對協議管轄有約定。雙方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告有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其次,如果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管轄條款,事後當事人也沒有約定管轄法院。判斷合同履行地是在原告住所地還是在被告住所地。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在原告住所地履行,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自然有管轄權。

最後,既沒有約定管轄地,也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受貨方所在地。

補充:協議管轄的概念也稱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民事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壹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協議管轄的法理基礎是在民事活動中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誌,這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2.確認協議管轄的有效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了協議管轄。法律說明,協議管轄雖然是當事人對訴訟管轄這壹基本訴訟權利的限制和放棄,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隨意協議管轄法院。根據該規定,判斷協議的管轄效力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壹是當事人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物權糾紛;第二,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三,可選擇的法院範圍僅限於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而且必須是爭議壹方提起訴訟時確定的唯壹法院;第四,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符合上述條件的,協議有效,否則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合同履行地,事後又沒有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貨幣接受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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