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煙臺 市 住房公積金 管理中心為進壹步優化 辦事 流程,根據工作實際,特通知簡化償還住房公積金與商業組合 貸款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具體如下: 辦理住房公積金與商業組合貸款,商業貸款已發放、 住房公積金貸款 尚未發放的 職工可以申請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首次提取按照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準備材料。 準備材料: 首次提取提供《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申請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 商品房買賣 合同》原件(二手住房提供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 借款合同 和借款借據;首次提取在貸款發放壹年後辦理的,需另外提供加蓋銀行印章的還款卡(本)交易明細原件。再次提取的提供《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提取申請表》、上次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申請表》提取人留存聯,本次提取時間段內的加蓋銀行印章的還款卡(本)交易明細原件。 上述《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提取申請表》提取人留存聯無法出具的,需重新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 商品房 買賣合同》原件(二手住房提供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和借款合同。 *以上所列提取材料,未作特殊說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住房公積金與商業組合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均已發放的 職工申請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首次提取可以按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準備材料:提供《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申請表》辦理。 辦理住房公積金與商業組合貸款,職工再次申請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 取消提供“上次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申請表》提取人留存聯”,提供《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申請表》和本次提取時間段內的加蓋銀行印章的還款卡(本)交易明細原件辦理。 如存在職工提供的組合貸款還款卡(本)交易明細中商業貸款用途不明及中心信息管理系統對該筆貸款未登記為組合貸款等情形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職工追加補充證明材料。
法律客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