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些資金掮客受利益驅動積極為非法集資犯罪籌集資金,從中抽頭獲取巨額利益,不僅助長非法集資犯罪,而且不承擔返款責任,給資金返還埋下嚴重隱患,因而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為有效切斷非法集資犯罪的利益鏈條,切實保護集資參與人的權益,相關法律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金融掮客
金融掮客分為通過金融機構和不通過金融機構兩大類型,具體有如下幾種表現形式:
1.出資人通過金融掮客由掮客直接將款項交與用資人,由用資人或者出資人從高額息差中向掮客支付中介費。這在1998年進行金融整頓以後,尤其是在今天銀行存貸秩序比較規範和存款利率比較低的情況下較多發生,主要表現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同業拆借行為。
2.出資人通過掮客的介紹由出資人將款項直接交與用資人,由用資人或出資人向掮客支付中介費,與第壹種相比,第二種的風險要小壹些。
3.“手拉手貸款”形式,即掮客介紹出資人將錢款存入某金融機構,再由出資人指定金融機構將錢款貸給某用資人,金融機構向出資人出具存單、進帳單、對帳單或存款合同,由用資人支付高額利息並向掮客支付中介費。“手拉手貸款”方式實際上讓金融機構起了壹個保險杠的作用,但壹旦資金收不回來,銀行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4.明知或應知用資人無償還能力,或者明知用資人名為用資實為詐騙,金融掮客為獲取高額中介費,通過金融機構介紹出資人將資金借貸給“用資人”使用。
5.掮客與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用資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金融機構將出資人介紹給“用資人”。掮客表面上是為獲取所謂的中介費,而實為***同詐騙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四條 關於***同犯罪的處理問題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