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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組模式

(1)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資產重組

國企改革必然伴隨著大規模的資產重組。1984以來,國企改革從簡政放權讓利、經營承包責任制發展到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新階段。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就是公司制改革和國有企業重組的過程,本質上就是資產重組的過程。國有企業無論是改組為上市股份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都不可避免地要對原企業的資產進行剝離和重組。

經過幾年的試點,上市企業資產重組探索出了四種有效的模式。這四種模式是:

第壹,整體重組模式。整體重組模式是指以整體資產對企業進行重組,將相對較小的非經營性資產不剝離重組成立新的法人實體,原企業解散。這種模式壹般適用於新建企業或“社會現象”較少的企業。采用這種模式,企業不需要剝離資產,並行交易少,重組流程相對簡單,重組時間短;但整體重組模式的最大弊端是,企業無法剝離不產生效益或效益低的資產,無法裁減冗員輕裝上陣。國有資產仍可能存在潛在流失。

第二,分離模式的整體重構。整體重組分離模式是上市公司最常見的模式,主要有兩種形式。包括“壹分為二”重組模式(原企業解散型),即原企業重組後已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原法人死亡,但新法人仍歸原所有者所有。另壹種是主體重組模式(原企業法人保留型)。該類型從原企業重組中拿出生產經營資產進行股份制改造,成為上市公司;其余非生產性資產為重組後控股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壹分為二”重組模式是指重組企業的專業生產經營管理體系與原企業的其他部門分離。這種模式的缺點是:由於需要剝離,而比較判斷部分部門是否剝離通常比較困難和協調,增加了重組的難度,拉長了重組的時間。多方面的剝離說明大部分員工不願意去未上市的部分,容易造成員工之間的沖突;雖然是“壹分為二”,但上市公司與未上市部分之間在產品、服務等諸多方面都會有關聯交易。這些關聯交易處理起來比較復雜,可能會影響其他股東的權益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壹般來說,如果國企“企業辦社會”內容較多而效益較低,或者輔助生產系統數量較多而效益較低,或者企業生產系統資產數量較多而效益較低,可以選擇“壹分為二”重組上市模式。因為如果將大量盈利水平較低甚至虧損的資產納入股份有限公司,會導致凈資產利潤率、每股稅後利潤極低、上市融資缺乏吸引力,還可能導致資產評估中人為減少資產數量,人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主體重組模式是指被重組企業的專業生產經營體系重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原企業成為控股公司,原專業生產經營體系重組為控股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或其他形式)的重組模式。這種模式與“壹分為二”重組上市的關鍵區別在於,原企業保留法人地位,成為控股公司。

除了“壹分為二”重組上市的基本優勢外,主要重組模式有利於企業以整個集團的利益為出發點,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的壹些矛盾可以在集團內部協調:有利於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將壹定的負債轉移給控股公司,或者與控股公司實施資產轉換,從而獲得良好的盈利能力,維持配股資格,獲得較高的配股價格。否則,如果上市公司因業績不理想而失去配股融資資格或退市,將是極大的資源浪費。但不容忽視的是,由於集團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管理相互重疊,經營者沒有來自投資者的壓力,缺乏有效的監督;涉及的關聯交易比“壹分為二”重組上市模式中更復雜,上市後的信息會更復雜麻煩;上市部分在控股公司的“父愛深厚”下可能缺乏市場化的動力。

第三,構建新的聚合重組模式。指將具有壹定比例資產和業務的企業進行重組,成立法人實體。這種模式主要適用於集團企業,集團企業中生產性企業和非生產性企業的邊界清晰。

新的聚集重組模式是指在重組企業的集團公司和下屬公司中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調整集團內部資產結構,按照壹定的原則將適當的資產(主要是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屬機構)聚集在新的股份公司,然後增資擴股、發行股票、上市的重組模式。在這種模式中,重組主體多為跨行業、跨地區、跨部門的大型企業集團,重組對象為具有壹定關聯性的下屬企業(如果屬於同壹行業),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成為專業化管理的控股公司。

新的聚合重組模式涉及集團內部的資產結構調整,難度不大,耗時不長,可以克服集團公司太大而下屬企業太小的矛盾。組建的股份公司結構合理,規模適度,增強了集團公司的管控能力;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重組上市,成為整個集團公司吸收社會資金的組織載體,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使集團能夠以較少的資金投入控制大規模的資產流動。

第四,* * *和重組模式壹樣。* * *同壹重組模式是指多家企業以部分資產、業務和財務債權設立新的法人實體,其中壹家或兩家在新實體中占有較大份額。這種模式在上市公司很少使用,但對於非上市公司,各種類型的企業都可以采用。

由此可見,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是壹項重要內容和必不可少的步驟之壹。同樣,國有企業重組有限責任公司也需要對原有企業的資產進行重組,以使企業的資產結構合理化。

股份制改革之所以成為當前條件下中國企業資產重組最容易的方式,主要原因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企改革的方向。國有企業公司制改組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盡可能重組為多個投資者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已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通過資產重組,引入新的投資者,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可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將成為未來國企改革的“重頭戲”。據此,各級政府將制定各種措施和政策,促進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與其他資產重組方式相比,股份制重組的體制和政策障礙較少,最容易操作。當然,公司制重組也在壹定程度上受到外部條件的約束。

(2)合並、兼並、收購和重組

並購是市場經濟中資產重組的壹種重要形式。合並的含義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律手段進行重組,重組後只有壹個公司繼續保留其法律地位。合並是指重組後,原公司不再保留其法律地位,而是組成壹個新的公司。收購是指壹家公司以現金、債券和股票在證券市場上購買另壹家公司的股份和資產,以取得對該公司的控制權,公司的法人地位並不消失。企業的兼並和收購往往是同時進行的,這就叫並購。

企業並購作為資產重組的重要杠桿,具有以下作用:第壹,與企業自身積累模式相比,企業並購可以在短時間內快速實現生產集中和經營規模化。第二,有利於減少生產同壹產品的行業的過度競爭。第三,與新企業相比,企業合並可以減少資本支出。四是有利於調整產品結構,做強優勢產品,淘汰沒有前途、沒有市場的產品,加快形成支柱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五是通過債務重組和增資優化資本。

由於上述功能,企業並購已成為市場經濟中調整和優化企業存量資產的重要形式。既然如此,企業並購為什麽不能成為我國企業資產重組的重要形式?原因在於,企業並購作為壹種復雜的經濟行為,有壹定的社會經濟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的發展和完善反過來促進企業並購的發展。因此,企業M&A所依賴的社會經濟環境是否完善,制約著企業M&A機制的發展和壯大。企業並購所依賴的社會經濟條件包括:

壹是健全的市場體系和機制,主要包括資源配置、健全的市場體系和完善的市場機制;

二是健全的法制環境。法律環境是企業並購社會經濟條件的有機組成部分。企業並購的市場化需要完善有序的法律環境作為保障。包括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社會保障法等等;

三是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企業並購必然會帶來人員安置問題,這就需要完善的配套社會保障體系,否則,企業並購就難以進行。壹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醫療保障制度等。此外,企業並購也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

目前,中國還不具備上述企業並購發展的社會經濟條件。中國的市場經濟還不是很發達,市場體制和機制還不完善,特別是企業M&A所依賴的資本市場還不完善,企業M&A所需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可見,企業並購所需的社會經濟條件並不具備,這從根本上制約了我國企業並購的發展。正因為如此,目前,利用企業兼並重組資產遇到了壹系列的阻礙和障礙,既有體制上的障礙,也有政策上的障礙(如財稅、金融、人事和勞動政策);既有經濟因素,也有非經濟因素(如政治安全、社會穩定)。這些障礙決定了企業並購不能成為我國目前資產重組的主要方式。

然而,M&A將在經濟周期的低谷中繁榮發展。2008年2月9日,65438,中國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M&A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可以說是幫助國內企業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重要手段,為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再添壹個金融引擎。目前,許多企業在全球金融海嘯中苦苦掙紮,甚至瀕臨破產。與此同時,很多打算通過並購擴張的企業也因為資金問題而焦慮。M&A貸款的推出正好為他們提供了融資渠道。資產重組和M&A是壹種在短時間內快速提高企業盈利能力的方式,重組和M&A後的盈利預期會給市場無限的想象空間。2009年註定是兼並重組的壹年。世界M&A的歷史表明,大規模M&A的浪潮往往在經濟復蘇之前興起,而各國貨幣政策無限接近零利率,資產和資源價格也為M&A提供了絕佳的歷史機遇..

(三)破產和重整

破產重整,最廣義包括企業破產和清算。清算是指依法宣告公司徹底解體,變賣全部資產,清償債務。所以企業淘汰的方式會有資產重組。

破產既是企業的關閉和清算,也是依法進行的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整是指依法進行財務重整後,企業能夠存續。調整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庭外達成的和解。可見,重組和調整都是資不抵債的企業,需要破產。經過財務整頓,資本結構重組,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和生產經營計劃的改造,脫胎換骨。這種破產重組和調整的職能是:

壹是有利於債權人避免破產清算中因資不抵債而遭受損失;

二是有助於員工防止企業解散導致的大量失業及其帶來的社會震動;

第三,有利於企業避免因破產而損害聲譽。

盡管如此,破產的清算形式仍是破產的主要形式,它促進了資產的流動、再分配和重組,起到了結構調整和扶優汰劣的作用。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破產是市場經濟的正常現象,每年都有幾十萬家企業破產。但是,在我國市場經濟不發達、破產機制不健全、破產立法不完善的條件下,企業破產相當困難,甚至比實施企業兼並還要困難。正因為如此,國家政策鼓勵“多兼並少破產”。

國有企業破產的困難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企業產權難以理順。國企破產涉及到誰來批決策,誰來申請,誰來承擔經濟風險和損失,誰來清償。國有產權關系非常復雜,由誰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仍然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是資產變現難。目前我國資產變現的經濟條件不完善,拍賣行業剛剛起步,中介機構不健全,導致破產資產的拍賣不方便、不規範。

第三,員工分流難。由於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國有企業破產中的職工安置成為壹大難題,是制約我國破產制度實施的關鍵因素。第四,法律制度難以規範。目前與企業破產相關的法律法規還相當不完善,有很多方面無法可依,而有些法律又無法可依,以至於無法替代法律。比如破產企業破產清算組的成員結構、破產程度的認定、法律文書的生效條件、文書形式等都很不規範,缺乏對債權人的法律保護,給破產逃廢債務留下了空子。由於以上因素,中國企業破產的難度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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