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然後走內部程序(壹般是報總行、銀保監會審批)。
3.完成程序後,將向四大AMC和地方AMC發出邀請,然後將帶AMC做盡職調查。(只能是上述持牌AMC,銀行不能直接轉讓給私募資管公司)。
4.然後AMC知道了這個項目,回去寫壹份報告討論價格。
5.最後,世行將讓幾家資產管理公司公開競標,出價最高者將勝出。
6.收購非金融機構要簡單得多,兩家公司可以在不走公開流程的情況下進行談判。
擴展數據: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要求:
(依據:不良資產處置)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不良金融資產;
(壹)剝離(轉讓)方應做好剝離(轉讓)資產的資料核對、債權擔保調查、檔案整理、不良金融資產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
剝離(轉讓)方應向收購方提供剝離(轉讓)資產清單、所有現有檔案資料及相應的電子信息數據;剝離(轉讓)方應對自身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移交檔案的完整性作出相應承諾,並在接收資產前協助收購方進行調查。
(二)剝離(轉讓)方應建立剝離(轉讓)工作程序,明確剝離(轉讓)責任,並按權限進行審批。審批部門應獨立於其他部門,並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剝離(轉讓)方與收購方應在《資產轉讓協議》中對資產權利維護、擔保權變更、被訴被執行項目資格變更等具體事項作出明確約定,共同做好剝離(轉讓)資產相關權利的轉讓和承接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資產不應附帶轉讓限制條款,剝離(轉讓)方應負責解除轉讓限制條款。
(4)在資產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期間,剝離(轉讓)方應經收購方同意並根據授權,繼續管理和維護剝離(轉讓)資產的債權和擔保權,收取剝離(轉讓)資產合同項下的現金等資產,並及時交付給收購方,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收購方承擔。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金融資產:
(壹)收購方應調查不良金融資產的狀況、權屬關系、市場前景和收購的可行性。調查可以在現場和非現場進行
在不具備大規模現場調查條件的情況下,應將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相結合,以真實、全面地反映資產價值和風險。當涉及大額收購時,收購方應邀請獨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收購資產進行盡職調查。
(二)采購人應當設置采購程序,明確采購工作職責,並按權限嚴格審批。審批部門應獨立於其他部門,並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收購人應當對收購資產的資料、合同、協議、證明抵押財產和抵(質)押財產權屬的文件、涉及訴訟的法律文書等相關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對,核對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完成,並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接收、管理和維護轉讓資產。
第十壹條不良金融資產轉讓過程中,剝離(轉讓)方與收購方應建立健全溝通機制,相互配合,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資產,共同打擊逃廢債行為,共同防範資產損失和債權中止,最大限度保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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