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費用多,還要什麽樣的住房:
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從其轉讓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轉讓房屋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及相關合理費用。
(壹)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房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建造並取得產權時實際支付的實際建造成本及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原購房人實際繳納的房價款和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已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保障性住房價格計算的房價,加上原已購公有住房超標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和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收入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確定。
5.城市拆遷安置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建[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後購買的,為購買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二)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調換房屋的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價格和繳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被拆遷人取得調換房屋和部分貨幣補償的,調換房屋的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價格減去貨幣補償後的余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被拆遷人取得調換房屋並支付部分款項的,調換房屋的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價格加上支付的款項和繳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費是指納稅人在轉讓房屋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費。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房屋裝修費、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房屋裝修費用。納稅人能夠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統壹稅務發票,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名稱與被轉讓房屋產權人名稱壹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被轉讓房屋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住房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房屋: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當初購買房屋是為了裝修,即如果合同註明房價包含裝修費用(地板、潔具、廚具等。),裝修費用不得再扣除。
2.住房貸款利息已付。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住房,應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納稅人實際支付給貸款銀行的住房貸款利息。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繳納的費用和公證費,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依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住房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收入時,納稅人可以從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中,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從其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房屋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及相關合理費用。
(壹)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房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建造並取得產權時實際支付的實際建造成本及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原購房人實際繳納的房價款和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已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保障性住房價格計算的房價,加上原已購公有住房超標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和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收入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確定。
5.城市
城鎮拆遷安置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
[2003]234號)等相關規定,原值為:(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後購買房屋的,為購買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二)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調換房屋的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價格和繳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被拆遷人取得調換房屋和部分貨幣補償的,調換房屋的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價格減去貨幣補償後的余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被拆遷人取得調換房屋並支付部分款項的,調換房屋的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價格加上支付的款項和繳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費是指納稅人在轉讓房屋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費。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房屋裝修費、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房屋裝修費用。納稅人能夠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統壹稅務發票,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名稱與被轉讓房屋產權人名稱壹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被轉讓房屋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住房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房屋: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當初購買房屋是為了裝修,即如果合同註明房價包含裝修費用(地板、潔具、廚具等。),裝修費用不得再扣除。
2.住房貸款利息已付。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住房,應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納稅人實際支付給貸款銀行的住房貸款利息。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繳納的費用和公證費,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