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達到10萬元以上或受過二次以上處罰又高利轉貸的,應予立案;
2、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可以認為,凡是以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為目的而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的,均屬於套取金融機構貸款。由於相關法規禁止套取貸款轉貸牟利,所以,行為主體壹般會以虛假的貸款理由或者貸款條件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本罪行為必須具有欺騙性質。在行為人與金融機構負責人通謀,金融機構負責人知道真相仍然發放貸款時,轉貸行為依然成立本罪。
行為人以轉貸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後,表面上將該部分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但將自有資金高利借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認定為本罪;行為人以轉貸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利借貸給名義上有合資合作關系但實際上並不參與經營的企業,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也應認定為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孝廳處三年以下祥殲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