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是可以跨市買房的。 可以提取公積金 用於跨市買房。提取 公積金余額 的情況包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或者是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的能力,並與單位 終止勞動關系 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 住房公積金 管理條例》中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法律客觀:公積金不能用於異地貸款購房。根據1999年頒布、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的這壹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壹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壹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