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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繳存後多久可以貸款?

職工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後,具備申請貸款的基本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2017年7月1日起,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全國操作規程》的要求,通過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

壹、公積金補足流程如下:

1.銀行網點可以直接辦理的支付業務;

2、必須是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批準的補繳業務;

3、審批流程,屬於銀行網點直接辦理逾期業務的,經辦人員應嚴格遵循業務操作流程。屬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批的,由管理機構的職能部門負責受理。審批程序如下:部門經理初審,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後辦理。

二、公積金繳納所需材料:

1.單位填寫管理中心統壹印制的《住房公積金補充書》,以下簡稱《補充書》。

2.單位應當填寫管理中心統壹印制的《住房公積金還款清單》,以下簡稱《還款清單》,壹式兩份,加蓋單位印章,壹份由單位留存,壹份由管理部留存。

3.逾期付款的原因需單獨說明,並以逾期付款方式填寫單位公章復印件。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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