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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何時實施?

妳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於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發布訂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50號

現公布《國務院直轄市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經理朱镕基

2002年3月24日

修改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的執行。”

3.第八條修改為:“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人民政府、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主任應該是有社會公信力的人。“相應地,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壹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中的“住房委員會”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四。第九條增加壹項作為第五項:“(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第九條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5.第十條修改為:“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執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獨立非營利性機構。”

6.第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7.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出境定居的。”

8.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

9.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批準職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具有效證明的;

(七)不按照規定購買住房公積金國債的。"

10.第三十九條作為第四十壹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等行政處分。”

11.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經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通則

第壹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文章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應當遵循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和金融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實施。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的實施。

組織

第八條

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人民政府、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查批準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執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獨立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壹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

(四)批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結算等金融業務,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和歸還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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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十七條

新員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員工本人工資乘以員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提高繳存比例或延期補繳。

第二十壹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具有效證明。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壹)在預算中列支的機關;

(二)事業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後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

(3)企業應當在成本中列支。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用賬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標準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繳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收費標準制定。

管理

第三十壹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壹)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相關業務信息。

第三十六條

職工和單位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和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受委托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和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罰款條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批準職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的;

(六)未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具有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

(七)不按照規定購買住房公積金國債的。

第四十壹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追回,沒收違法所得;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補充條款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實施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貸款步驟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交易房屋進行評估,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和還款方式,對交易房屋進行評估,確定貸款金額和雙方擬交易房屋(抵押物)的價值,交易雙方應當積極配合。中心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預評估報告、雙方交易價格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對職工擬申請的貸款額度和期限進行預審,並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二手房貸款額度和期限預審確認表》。

2.提出貸款需求、擬申請二手房貸款的職工,在交易前提交借款人(配偶)工資收入及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壹式三份)和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業務人員審核確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是否正常,職工(配偶)工資收入證明是否真實規範。

3.選擇貸款擔保方式。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分為分期擔保加抵押和抵押兩種。借款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二手房貸款采用分期擔保加抵押方式辦理的,在借款人所購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證交由受委托銀行簽收前,由借款人選擇的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承擔分期連帶責任擔保。選擇抵押方式辦理二手房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發放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證由受委托銀行保管。

4.簽訂房屋轉讓合同、辦理自籌資金交割、買賣雙方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接收房屋評估報告、簽訂房屋轉讓合同、辦理自籌資金交割、買賣雙方辦理房屋交易手續、自籌資金交割。交易雙方可以在擔保公司(受托銀行)的見證下交割,也可以選擇由受托銀行監管和支付。

5.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按要求提交全部貸款申請材料(包括房屋評估報告、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及按要求提交包括房屋評估報告在內的全部貸款申請材料,按要求提交包括房屋評估報告在內的全部貸款申請材料)。二手房貸款采取分期擔保加抵押方式辦理的,擔保公司可代借款人向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材料;二手房貸款以抵押方式辦理的,由借款人本人提交貸款申請材料。

6.銀行放貸隨著銀行貸款利息的逐步提高,首套房貸利率優惠的取消,使用商業貸款購房的利息成本越來越高,高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如果妳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使用公積金貸款是最劃算的方式。

7、審核、審批、審計

8、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

相關知識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長期住房存款,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壹項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這裏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2011 10 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長戚跡表示,住建部正在會同多個部門研究修改公積金條例,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

申請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貸款對象、貸款用途、住房貸款基本條件三個方面。

節約儲金的性質

(1)保障,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更快更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每個城鎮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止,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補貼。

公積金的特點

(1)普遍性,城鎮職工不論工作單位性質、家庭收入水平、是否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除了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還要為職工繳納壹定的金額,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低於商業貸款;

(4)還款:職工退休、退職,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籍遷出、定居國外的,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返還職工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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