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性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借款人可以直接向貸款人申請生源地商業助學貸款即申請助學貸款,也可以在學校所在地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即申請助學貸款;但是,貸款人不得接受借款人在原籍地和學習地重復申請貸款。
第十七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商業助學貸款時,應要求對方提交書面貸款申請,填寫相關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證明和資料:(壹)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住證明原件),並提供上述證件復印件;(2)貸款人要求的借款人與其法定代表人關系的證明;(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經濟收入證明;(四)借款人提供學校對新生的錄取通知書或錄取通知書,已在校的借款人提供學生證或其他學籍證明;(5)借款人在校學習期間所需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總額的相關材料;(六)以房產作抵押的,應提供抵押物證明及所有權人(包括房產共有人)簽署的同意抵押(質押)的承諾書,抵押物應提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抵押物應提供權利證書。抵押物由第三方擔保的,應由擔保人出具同意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的書面文件及相關資信證明材料;(七)借款人和擔保人應親自出具並簽署書面授權書,同意銀行查詢其個人信用信息;(8)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和資料。
第十八條貸款人受理貸款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借款人在其就讀學校申請貸款的,貸款人還應作為介紹人聯系借款人就讀學校做好以下工作:(壹)向貸款人推薦借款人,並對借款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協助貸款人監督貸款的使用。(3)借款人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以及發生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定居、自行離校、開除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協助貸款人采取相應措施保護債權。(4)在借款人畢業前,向貸款人提供其畢業去向、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五)協助對借款人開展信用教育和貸款還款宣傳,解釋貸款還款的程序和方法;協助貸款人確認借款人的還款情況並催收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