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09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約定變更抵押順序和所擔保的債權數額。但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有財產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抵押順序或者變更抵押的,其他保證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但其他保證人承諾仍提供保證的除外。
擔保人起訴債務人的要點:
1,訴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和判決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
2.基於追索權,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利益關系。
3.在實踐中,債權人應被列為第三方。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提起公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法典》(2021.1生效)的規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包括:
1.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5.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6.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7.保證人根據《民法》第690條擔保持續的債權。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應當對通知債權人之前發生的債權承擔責任。
8.同壹債權由兩物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
債權人放棄財產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9.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擔保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越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沒有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