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審計部門負責移民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審計監督。
各級監察部門負責移民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第二章 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第十條 全市年度移民任務及投資計劃由市移民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和監督實施。
庫區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年度移民任務及投資計劃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具體實施。第十壹條 制定年度移民投資計劃應以移民補償投資切塊包幹方案和《三峽工程庫區重慶市分縣移民安置規劃》(以下簡稱分縣移民安置規劃)為依據,根據《三峽工程庫區重慶市移民遷建進度及分年投資規劃》和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下達的年度移民投資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庫區各區縣(自治縣、市)及有關單位的年度移民任務,按移民任務落實相應的投資額度。第十二條 全市年度移民任務及投資計劃按以下程序制定:
(壹)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移民遷建單位依據分縣移民安置規劃,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提出下壹年度移民計劃及動態投資建議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主管部門。
(二)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年度移民計劃及投資建議匯總平衡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形成建議方案,按規定的時間報送市移民主管部門;市直管項目單位的年度移民計劃及投資建議方案在規定的時間內直接報送市移民主管部門。
(三)市移民局對區縣(自治縣、市)和市直管項目單位的建議方案匯總平衡形成全市的年度移民計劃及投資建議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
(四)市移民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下達的年度移民投資計劃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全市年度移民任務及投資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下達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主管部門及市直管項目單位,並報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備案。第十三條 全市年度移民任務及投資計劃中的移民項目資金按以下規定安排:
(壹)城市(縣城)遷建基礎設施費、工礦企業遷建費、專業設施復建費、環境保護費直接安排到項目;
(二)城市(縣城)遷建的建房以區縣(自治縣、市)為單位安排建房面積及資金;
(三)農村移民生活安置以鄉鎮為單位安排移民安置人數、建房面積及資金;
(四)農村移民生產安置以鄉鎮為單位安排移民安置人數及資金;
(五)集鎮遷建的基礎設施建設以鄉鎮為單位安排投資額;
(六)集鎮遷建的建房以鄉鎮為單位安排建房面積及投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