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額度不超過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借款人(年滿18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有權人及其配偶均為借款人,下同)中兩人或兩人以上滿足貸款條件的,貸款額度最高為60萬元;只有壹人滿足貸款條件的,貸款額度最高為30萬元。
2、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之和的壹定倍數
(1)貸款額度壹般不超過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之和的10倍。借款人中除主借款人之外的其他人符合貸款條件的,其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可合並計算(以申請貸款時為準)。
(2)借款人均無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記錄的,貸款額度可放寬至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之和的20倍。
(3)對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適當放寬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要求: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房時,借款人中兩人或兩人以上符合貸款條件,且均無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記錄的,貸款額度可放寬至36萬元;只有壹人符合貸款條件,且無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記錄的,貸款額度可放寬至18萬元。
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常州市領軍型創新創業人才,已在常州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且借款人均無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記錄的,貸款額度可放寬到60萬元。
現役軍人配偶符合貸款條件(往前推算連續匯繳滿6個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借款人無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記錄的,貸款額度可放寬至60萬元。
3、貸款額度不超過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實際應付價款的壹定比例
(1)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實際購房款的20%,貸款額度不超過實際購房款的80%。
(2)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住房的,以存量房買賣合同、契稅完稅單和房產評估報告三者中的最低值作為實際應付價款。
4、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實際還款能力。
貸款月還款額壹般不超過借款人月收入之和的50%。
法律依據:
《關於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有關使用政策的意見》 第二條 我市計劃從2020年7月1日起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規則。此次調整遵循保留和優化的原則,實行中央政府統租統銷的政策取向,突出對職工首筆貸款的支持。定額計算規則的調整內容包括:
(壹)調整“按20倍職工公積金余額之和計算貸款金額”的計算規則
將以前的“無使用記錄(支取、貸款)按20倍余額計算貸款金額”調整為“無住房公積金使用記錄且至少有壹人已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2年或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於經濟適用住房,貸款金額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余額之和的20倍計算。”要按余額的20倍計算貸款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2.“至少有壹人在貸款前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2年”:只要其中壹名貸款申請人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2年,其他參與額度計算的申請人只需滿足連續繳納6個月的條件,其公積金余額也可參與20倍的貸款額度計算。
3.“貸款前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2年”:個人公積金賬戶自貸款申請之日起已連續繳存2年。例如,如果您在2020年7月1日申請貸款,您的個人公積金將至少從2017年7月開始存入。
(二)調整原“按職工公積金余額之和的10倍計算貸款金額”的計算規則
原“壹次性使用記錄(取款、貸款)按余額的10倍計算”不再執行。新增“按職工公積金余額的6倍計算貸款金額”的計算規則,不符合上述第(1)項“按職工住房公積金余額的20倍計算貸款金額”計算規則的貸款申請按公積金余額的6倍計算。
(3)取消貸款額度擔保政策
原貸款額度放寬至壹人18萬元,二人36萬元,醫療政策不再執行。
(四)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條件不變
1.貸款申請人需要支付6個月貸款才能參與貸款金額的計算;
2.經濟適用住房貸款,不論有無使用記錄,仍按公積金余額的20倍計算;
3.如果創新創業人才和現役軍人配偶沒有住房公積金使用記錄,貸款額度仍將放寬至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