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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第四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壹)公益性和公***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統籌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投資項目應當適當傾斜。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當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範圍、資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時限要求等主要內容,並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和貼息標準。國家級專項規劃或者專門規定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上述內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專項規劃和有關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均應當公開,便於地方政府和企業開展相關工作。第七條 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當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後,批復並下達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第二章 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第八條 資金申請報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報送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第九條 按照規定應當報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壹並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以在項目經審批或者核準後,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規定應當由地方政府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準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規定應當由地方政府核準或者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第十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審批、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的,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以適當簡化,重點說明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第十壹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具以下文件的復印件:

(壹)實行審批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二)實行核準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批復文件;

(三)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意見。第十二條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應當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進行嚴格審查,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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