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出現支付危機時,中央銀行為其提供全力支持,以防銀行擠提風潮的擴大導致支付鏈條中斷以至引起金融恐慌甚或整個銀行業的崩潰。
(2)為商業銀行辦理資金融通,使其在同業拆借方式之外,增加銀行資金頭寸短期調劑的渠道,提供最終調劑的渠道,提供最終保障。
(3)中央銀行通過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多種資金支持方式,調節銀行信用和貨幣供應量,傳遞和實施金融調控的意圖。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融通資金,主要采取為這些機構辦理票據再貼現、再抵押的方式,在特別需要時,也采取直接提供貸款的方式。中央銀行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金融政策的需要.可以主動采取降低或提高再貼現率和貸款利率的措施,以調節商業銀行的信用規模。
“最後貸款人”的角色確立了中央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核心和主導地位,確定了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金融監督管理的必然性與必要性。盡管隨著金融體系與制度的發展,有些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不是由中央銀行壹家承擔而是與另外專設的金融監管機構***同分工負責,但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及由此決定的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的基本屬性並未改變,而且還在不斷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