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是指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利用其自有或經營的船舶和艙位,提供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服務,並為完成這些服務而圍繞其船舶、旅客或貨物開展的相關活動,包括簽訂相關協議、接受訂艙、約定和收取船票和運費、簽發船票和提單及其他相關運輸單證、安排旅客上下船、安排貨物裝卸、安排倉儲、安排貨物交接等。
(二)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包括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其中,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是指依照《海商法》和本細則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是指依照外國法律設立,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外國企業。
(三)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是指由船舶所有或者經營的,或者以《海運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方式,在固定港口之間,以海上方式進行的定期國際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
(四)無船承運業務,是指《海運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業務,包括以完成此項業務為目的,圍繞所承運貨物的下列活動:
(1)以托運人為承運人訂立國際貨物運輸合同;
(二)作為承運人收發貨物;
(三)簽發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
(四)收取運費和其他服務報酬;
(五)為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或者其他運輸方式經營者承運的貨物訂艙和辦理托運;
(六)支付運費或者其他運輸費用;
(7)集裝箱的開箱和集裝;
(八)其他相關業務。
(五)NVOCC經營者,包括中國NVOCC經營者和外國NVOCC經營者。其中,中國NVOCC經營人是指依照《海運條例》和本細則取得NVOCC經營資格的中國企業法人;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是指依照外國法律設立,依照《海商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取得經營進出中國港口貨物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的外國企業。
(六)國際船舶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從事《海運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
(七)國際船舶管理經營人,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從事《海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
(八)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九)外國投資者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為其派出機構開展宣傳、推介、咨詢、聯絡活動的非營業性機構。
(10)企業的商業登記文件,是指企業登記機關或企業所在國有關當局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成立的證明文件。境外企業的商業登記文件為復印件的,須有企業登記機關在復印件上的確認或者證明復印件與原件壹致的公證文件。
(11)班輪公會協議是指班輪公會會員之間以及班輪公會之間訂立的符合《聯合國班輪公會行為守則公約》(1974)定義的各類協議。
(十二)經營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為穩定或控制運價而訂立的增加或減少壹條或多條航線船舶運力的協議,以及協調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行動的其他協議,包括具有上述性質的會議紀要;關於* * *共用船舶、* *共用港口設施等合作經營的協議,以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為提高經營效率而訂立的各種聯盟協議和合資協議。
(十三)運價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之間就收費項目及其費率、運價或附加費所達成的協議,包括具有上述內容的會議紀要。
(十四)公布運價是指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中載明的運價。運價本由運價、運價規則、承運人和托運人應遵守的條款等組成。
(十五)約定運價,是指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托運人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約定的運價,包括運價及其相關要素。約定運價應當以合同或者協議的形式書面訂立。
(16)資格證書是指持證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或其輔助業務活動經歷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