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是指貸款人用信貸資金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支持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貸款。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貸款人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第二章 借款人條件第四條 向社會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借款人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資質證明,有壹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組織職工集資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借款人應為具有承擔項目風險能力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或經法人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壹般存款戶;
(二)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核心管理人員素質較高;
(三)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落實貸款保證單位,或有與申請貸款數額相對應的貸款人認可的合法抵押物或質物;
(五)項目已納入國家建設計劃、信貸指導性計劃,已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或所需建設用地已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能夠進行實質性開發建設;
(六)已獲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七)基礎設施、公***設施建設能及時配套,項目建成後,能投入正常使用;
(八)借款人投入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於規定的比例,並在貸款使用前投入項目建設;
(九)建設項目能適應當地市場需求,具有良好的銷售前景;
(十)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章 貸款期限和利率第六條 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周期協商確定,最長不超過3年。第七條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執行。第四章 貸款程序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必須嚴格按貸款人的貸款程序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發放貸款。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由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首先填寫《借款申請書》,並按貸款人規定的貸款條件和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第十條 對列入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信貸計劃的項目,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後,貸款人應盡快對項目進行評估;審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貸款條件;並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質物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證進行確認。評估工作原則上要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第十壹條 貸款人同意貸款的,借貸雙方應按有關規定簽訂借款合同。貸款人審查同意貸款後,原則上5天內辦理有關貸款手續。第十二條 借款合同簽訂後,貸款人應根據合同規定和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及時發放貸款。第五章 貸款擔保和保險第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必須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第十四條 貸款的抵押物、質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額抵押(質押)的,應由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第十五條 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商壹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並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及事項,按《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借款人對在建工程的自有投資應達到項目總投資的30%以上。作為抵押物的在建工程必須到當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並有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合法證明。第十七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由於借款人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變更或失去保證資格、能力的,必須事先通知貸款人,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保證手續。未經貸款人許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