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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延期付款

根據《關於恢復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57號)第三條和《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97號)第十條規定,付款人逾期辦理托收承付的,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五扣收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批復

法釋[1999]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滯納金計算標準的批復》已於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6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公司關於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合同當事人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4月30日發布的《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6,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本批復發布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根據我院5月6日1996作出的7號《關於滯納金計算標準的批復》已審結的案件,不作變動。

這個回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什麽標準計算的批復》的批復

(2000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

發施[2000]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有法院反映,我院[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按什麽標準計算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公告》不壹致。經研究,批復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以及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

這個回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1999-06-09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全國性保險公司、國家郵政局: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06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特此通知如下:

六、降低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利率。金融機構(不含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三(年利率10.8%)降至萬分之二(年利率7.56%),挪用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六降至萬分之五。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四降至萬分之三,挪用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六降至萬分之五。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控作用。現將人民幣貸款利率和結息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三,關於罰息利率的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貸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2.1%變更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五變更為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的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貸款,從貸款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含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以後發放的新增貸款按本通知執行。2004年6月5438+10月1之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雙方協商壹致也可執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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