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國務院決定從654.38+0.986起連續五年每年發放654.38+0億元專項貼息貸款,支持國家重點貧困縣發展經濟、發展商品生產、解決群眾溫飽問題。為了用好這筆貸款,提高貸款的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和《貸款合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專項貼息貸款所需信貸資金由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專項安排,由中國農業銀行分配,專項管理,貸款歸還人民銀行。這筆貸款的大部分利息由中央政府補貼。第三條專項貼息貸款為有償有息資金,不得用於救災和無償經營項目,必須按照《信貸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堅持“到期必還”“借款人償還”“群眾自願借款、銀行自主貸款”等信貸管理基本原則和制度,依法簽訂借款合同,保護借款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貸款使用效率和安全。第四條專項貼息貸款應與國家和地方各類扶持資金及原用於貧困地區的其他貸款結合使用。根據經濟發展規劃的總體安排,集中使用,分期分批解決貧困地區發展商品生產的資金需求,以增強自身活力,逐步脫貧致富。第二章貸款使用範圍第五條專項貼息貸款用於經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批準的貧困縣。各級銀行不得因新增此項貸款而減少或收回這些貧困縣原有的信貸規模和信貸資金。第六條專項貼息貸款的重點是投資少、見效快、有市場、家家戶戶都有能力、適合發揮當地資源優勢、有助於盡快解決溫飽問題的生產項目。貸款必須優先支持發展畜禽、水產、采集、農產品加工、小礦產、小運輸、建材、勞務輸出、新技術推廣和增產糧食效果顯著的經濟林;和直接服務於發展項目的商品生產基礎設施。在貸款方面,應優先考慮生產循環貸款,並嚴格控制加工和服務生產設備貸款。禁止從事投資大、周期長、見效慢、遠不能解決當前人民群眾溫飽問題的項目。第七條專項貼息貸款主要借給貧困戶或聯戶自主使用;或由貧困戶采取貸款、帶資的方式直接參與聯營,鄉鎮企業參與入股經營;也可以貸款給各種農業、工業和商業合作經濟組織、鄉鎮企業和少數為農民提供服務或為貧困戶安排勞動力就業的小型縣辦工業;少數組織生產、開發、經營服務的法人經濟實體,在自願互利、有還款能力的前提下,也可以出面承辦貸款並到戶使用。第三章貸款條件第八條申請專項貼息貸款的生產經營者必須在農業銀行開立賬戶,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政策法令,產品滿足社會需求,預測經濟效益可靠,必要的配套資金、技術和材料、設備、勞動力落實;
(二)有償還貸款的能力,遵守信用,接受銀行和信用社的信用監督;
(三)借款人必須是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實行經濟責任制,貸款規模與其自身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
(四)500元以下的農戶貸款,在能夠按時還款的前提下,不受自有資金比例限制;500元以上的貸款,根據風險壹定要有壹些自有資金。鄉鎮企業貸款和基礎設施貸款的自有資金(含無償撥款)比例不得低於20%。第四章貸款的分配和發放第九條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發展領導小組批準的貧困縣和資金分配原則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提出有關省、自治區的分配方案,經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發展領導小組批準後下達有關省、自治區分行。省、自治區分行根據省、自治區貧困地區經濟發展領導部門提出的貧困縣經濟發展規劃和資金分配原則,在總行下達的信貸計劃內確定縣域貸款控制數,經省、自治區貧困地區經濟發展領導部門同意後下達相關貧困縣,作為選擇項目的依據。第十條專項貼息貸款由貧困縣農業銀行根據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農村產業和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生產發展項目計劃,根據貼息貸款的使用範圍、當地資源、技術、市場等條件,在上級行下達的貸款控制數內安排發放。對於農戶的種養業和加工業項目,按行業和品種匯總上報計劃,同時,貸款可在控制數內發放給省內農戶;對鄉鎮企業和小型縣辦工業的貸款,應根據項目匯總情況進行審批,並報省、自治區負責貧困地區經濟發展的領導部門和上級銀行審批。各省、自治區分行將所有信貸資金分配到相關縣支行,然後發放貸款。同時抄報縣政府、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和縣財政,並報兩級總行、財政部和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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