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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商業用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商業用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商業用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購置自營商業用房和自用辦公用房的貸款。第三條 發放商業用房貸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第四條 無論借貸合同最終是否訂立,合同當事人對知悉的對方有關情況均有保密義務。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工商銀行所屬分支機構辦理的商業用房貸款。第二章 借款人條件第六條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並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的企(事)業法人、其它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商業用房貸款,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企(事)業法人、其它經濟組織須有法人營業執照或有權部門批準設立的證明文件,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

(二)企(事)業法人、其它經濟組織要有貸款證,並在我行開立基本帳戶或壹般帳戶;

(三)自然人須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證件,並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四)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

(六)有購買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的合同或協議;

(七)所購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價格基本符合貸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價格;

(八)自籌資金不低於總購房款的50%;

(九)貸款人規定的其它條件。第三章 貸款方式第八條 商業用房貸款采取擔保貸款的方式:

(壹)抵押貸款,系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1.抵押物的價值應由貸款人或其認可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確認,評估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貸款最高額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50%。

2.抵押人應到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保險合同》應明確貸款人為該項保險的第壹受益人;保險期不得短於申請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借款的全部本息額;保險單不得含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性條款;保險費用由抵押人負擔。

3.貸款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後,雙方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4.抵押權設定後,所有能夠證明抵押物權屬的證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險單證(證本)等,均由貸款人保管並承擔保管責任。

5.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或出租、轉讓、出售和饋贈。抵押人負有維修、保管和保證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6.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解除抵押關系。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關系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註銷登記手續。

(二)質押貸款,系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1.由我行簽發的或銀行間有協議辦理質押凍結擔保的本地其他商業銀行簽發的儲蓄存單(折)、記名式國債、記名式金融債券可以作為質物。質押貸款的最高比例為:儲蓄存單(折)、記名式國債面值的90%;記名式金融債券面值的80%。

2.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3.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不得動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損毀,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4.在質押期間,有價證券兌現日期先於還款日期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1)到期兌現用於提前清償貸款或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提存;

(2)轉換為定期儲蓄存單繼續用於質押;

(3)用貸款人認可的等額債券、存款單調換到期債券、存款單。

5.質押期內,出質人對於質押的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三)保證貸款,系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保證人是企(事)業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並辦理年檢手續;

2.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3.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有貸償能力;

5.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壹般存款帳戶;

6.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

保證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可靠的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人處存有壹定數額的保證金。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擔保應當是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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