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資金來源。根據資金來源,政府投資項目的類型可分為:財政性資金項目(包括國債在內的所有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項目)、財政擔保銀行貸款項目和國際援助項目。其他資助項目為非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國有企業、集體單位、外國投資者和私人投資者。我國實行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既使用預算內資金,又使用預算外資金履行職能,這是我國財政資金的特點(國外財政資金只有預算內資金)。另外,財政資金還包括國債,所以需要國家財政償還,相當於國家未來的稅收。
(2)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政府投資項目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商業項目包括港口、機場、發電廠、水廠以及天然氣和公共交通等設施。完成後,他們有長期、持續、穩定的收入。項目本身具有壹定的融資能力,除政府投資外,還可以吸收企業和外資。對於這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采取項目法人責任制。法人不僅負責項目規劃、設計、預算審批、招標定標、建設實施,還負責部分資金籌集、投資控制、生產經營管理、貸款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
非經營性項目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研、黨政機關、政法、社會團體等領域的投資建設項目。它們服務於社會發展,由政府作為單壹主體投資建設。建成後由相關單位無償使用,難以產生直接回報。顯然,這種項目不適用於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管理模式,也不同於經營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模式。對與錯。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專業化的項目管理是壹種趨勢。國務院2004年7月發布的《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明確指出,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進“代建制”,即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專業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用戶。
法律依據
《政府投資條例》第三條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公益性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國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前款規定的領域。
國家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和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