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支持資金計入損益或當期損益;
2.與收入相關的政府支持資金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其他收入或沖減相關成本或營業外收支。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政府補助》:
第八條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者確認為遞延收入。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發生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的,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轉入當期資產處置期損益。
第九條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算:
(1)用於補償企業未來相關成本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成本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相關成本或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第十條政府補助既包括資產相關部分又包括收入相關部分的,應當對不同部分分別進行核算。如果難以區分,應該從整體上歸為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
第十壹條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實質計入其他收入或者沖減相關成本和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這筆款項應記入補貼收入。
擴展數據:
專項應付款與政府補助的稅務處理差異;
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用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除上述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和國家作為所有者的股權投資外,應按照財稅[2008]65438號+051的規定,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