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
2、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失業證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8、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9.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10,交房租,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
11,農民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籍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1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是怎樣的?
1.如果要提取公積金,職工首先要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會對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由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鑒。
2.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攜帶《個人提取公積金審批表》原件、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開戶中心)進行審批。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和錄入,終究會在單位填寫的《個人提取公積金審批表》上加蓋公積金審批專用章。
3.單位或職工個人的經辦人員可持公積金中心審批的《個人提取公積金審批表》和單位填寫並簽字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移憑證》到已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移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的住房公積金劃入其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發放給職工。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實施辦法的規定》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管理。
第三條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管理。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支出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5%;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發生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服刑期滿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