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後,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綜合評估並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活動。第三條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驗收和環境保護、人防、消防、安全生產、衛生等專項驗收,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條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竣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統籌年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計劃;
(二)檢查、監督建設項目的實施和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建設項目和受委托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估,出具竣工驗收結論。第五條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人民防空、應急管理、衛生健康、自然資源和規劃、檔案、財政、國有資產、審計、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管理工作。第六條申請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所有單項工程均已完成並符合設計要求;
(二)通過生態環境、人防、應急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專項驗收,並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三)竣工決算已按要求編制,並經有關部門審計或批準;
(四)技術檔案和工程竣工檔案是否完整、準確;
(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申請竣工驗收的生產性建設項目,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試生產。試生產期為6個月。第七條建設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概況;
(二)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資料及評估意見;
(3)投資效果和經濟效益;
(四)環境保護、人防、消防、檔案、安全生產和衛生;
(五)遺留問題及建議。第八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以批準的初步設計或者實施方案為依據。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或者實施方案的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從境外引進技術或成套設備的建設項目,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也應以雙方簽訂的合同和境外提供的設計文件為依據。第九條生產性建設項目竣工後進入試生產階段,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應當通過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沒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直接向竣工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第十條竣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竣工驗收申請後2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出具竣工驗收結論。第十壹條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分為初步驗收和正式驗收。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規模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和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應先進行初步驗收。
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可以分期驗收或者專項驗收。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初步驗收合格後,竣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初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初驗報告的要求和處理意見及時整改。第十三條竣工驗收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審查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報告,核定新增固定資產數額;對於生產性建設項目,還應評估實際生產能力。第十四條竣工驗收的生產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壹)生產設施和輔助公共設施已按批準的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和施工圖建成,能滿足批量生產的需要;
(二)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已經安裝完畢,並通過聯動試驗或帶負荷試運轉,形成生產線,形成生產能力,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
(三)生產工藝、人員培訓、各種規章制度等生產準備能夠滿足生產需要;
(四)環保、人防、消防、安全生產、衛生等設施已按設計建成,並能與生產線同時投入使用;
(五)必要的生活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完成或部分完成,能滿足生產初期的需要;
(六)竣工決算已經通過驗收;
(七)技術檔案和工程竣工檔案準確、完整。